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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旅游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2 04:05: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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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旅游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旅游业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3]2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鼓励旅游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旅游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我市旅游资源优势,推动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委[2002]1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府[1999]76号)精神,结合当前我市旅游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加强中长期发展规划,进一步突出“南国名城、水乡田园、现代风韵、侨情民俗”的特色,鼓励多元投资主体参与旅游开发,建设一批适应市场需求,具有地方特色、参与性强、回报率高的精品项目,强化宣传推介,实施品牌经营战略,推动地区合作,构建区域大旅游,开辟客源新市场,把旅游业发展成我市生活服务业的龙头产业。



  第三条 切实抓好项目管理,在立项审批、规划选址、配套建设等环节上加强协调,对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特色鲜明、规模较大的旅游项目,实行优先审批立项,全程跟踪服务。



  第四条 健全和完善旅游标识,在主要道路为旅游区(点)和主要旅游设施设置专门的中英文交通指示牌,在一定区域内配置旅游地图,专门指定一批广告牌,宣传城市旅游形象。



  第五条 大力推动旅游商品开发销售,重点开发生产体现中山特色,具有纪念性、艺术性、珍藏性、便携性的旅游商品和纪念品,延长旅游产业链条。



  第六条 在继承传统和创新的基础上,以美食节、厨师节等餐饮文化活动为载体,评审推出中山饮食名店、名品、名师,扩大中山饮食文化的知名度。



  第七条 加强旅游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制订全市旅游教育培训计划,加大投入,加强与高校的合作,培养旅游专才。实行服务人员上岗资格和技术等级考核培训制度。持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到我市旅游企业任职,准予其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中山。



  第八条 对市政府重点支持的旅游项目实行灵活用地安排。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或成片绿化用地,允许由集体土地所有者以农用地租赁方式直接供地,其中用作宾馆、饭店等基本建设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其它报建手续;旅游项目(不包括宾馆、饭店、商店)和绿化用地,不改变用地功能的,允许集体土地所有者与投资者成立项目公司联合开发,签订《集体土地使用合同》,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需要以出让方式获得旅游项目用地的,可以一次性审批,再按建设规划分期出让、分期付款和分期发证;旅游项目用地采用国有土地租赁方式供地的,按应缴土地出让金和当年土地还原率计缴年租金;对成片的旅游休闲度假开发区块,在做好控制性详规的前提下,可实行公开招商,择优选择投资者。



  第九条 对旅游用地办证费用给予优惠。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旅游景点、高档酒店项目,土地出让金每亩可减收1万元。以国有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中属市留成部分可分期付款,首期支付不少于30%,余款2年内交清;对投资额超亿元项目,首期可优惠15%,余款3年内交清;对一次性缴交土地出让金的,给予总额中属市留成部分15%返还。



  第十条 设立旅游发展资金。从2003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一定三年,参照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办法,主要用于旅游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大型旅游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该资金由市旅游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初审,并报主管副市长、市财政、发展计划、旅游等部门组成的会审领导组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鼓励旅行社组织游客到中山旅游。对各旅行社组织游客到中山旅游,每年按比上年新增人次每人每晚3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从2003年开始执行,一定三年。该项奖励由市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从市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支付。



  第十二条 鼓励引入大型旅游活动项目。对从国内外引入中山市举办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明显的国际性、全国性大型会展和旅游节庆活动,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奖金从市旅游专项宣传促销基金中支付。



  第十三条 对旅游交通实行便利政策。市区除少数路段外,凡允许公交车通行的道路,原则上允许旅游客车通行,在城区的主要景点旁可设置旅游专用停车位。加快旅游交通建设,推广现有设置旅游观光巴士的做法,采用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等多种形式,形成贯通重点景区、近郊景区和城乡之间方便快捷的旅游交通网络。



  第十四条 减轻旅游企业负担。对宾馆、饭店、旅游景点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价格,其工商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等各项费用,比照一般工商企业同等标准收取。严禁各种名目的乱涨价、乱收费、乱摊派。



  第十五条 健全旅游统计体系、旅游信息调查制度和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完善中山旅游网,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六条 开展一年一度的旅游“三甲”评比宣传活动,从2003年起,通过市民投票、实绩统计等方式,每年评出三大旅游企业、三大旅游商品、三大旅游景点,对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金从市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支付。



  第十七条 切实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旅游发展协调机构,及时协调解决我市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制订旅游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旅游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具备旅游业发展条件的镇区要设立旅游发展机构,对旅游资源统一进行规划,分阶段开发利用,形成市镇共同发展的格局。



  第十八条 旅游、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做好重点旅游景区(点)和旅游酒店的社会治安、交通疏导、运输安全、卫生防疫、紧急救援和环境保护工作,创造安全、文明、健康的旅游环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三月二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部级),为卫生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职责。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师承教育职责,提高农村和城市社区中医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战略、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参与国家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
(二)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拟订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拟订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负责指导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拟订民族医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五)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参与制定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参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六)组织拟订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参与拟订各级各类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
(七)拟订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管理国家重点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八)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的责任,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提出保护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
(九)组织开展中医药国际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开展中医药国际交流合作和与港澳台的中医药合作。
(十)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新闻发布、信息统计等工作;承担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有关工作;承办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机制的有关具体工作。
(二)人事教育司。
拟订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拟订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工作;承办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的组织和指导工作;承办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和参与拟订各级各类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 规划财务司。
起草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办部门预、决算和财务、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有关重点项目;组织开展中药资源的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承办参与拟订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有关工作。
(四) 政策法规与监督司。
起草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承办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拟订有关中医药标准;承办中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规范中医医疗服务秩序,督办重大中医医疗违法案件。
(五) 医政司(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司)。
拟订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拟订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和保健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拟订中医医疗、保健等人员的执业资格标准、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承办参与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有关工作。
(六)科技司。
拟订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科技能力建设,组织实施中医药重点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七)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拟订中医药国际交流合作规划;承办政府间的中医药多双边交流合作工作;开展与有关国际组织在传统医药领域的交流合作;承办与港澳台的中医药交流合作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6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落地式脚手架安装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落地式脚手架安装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建发〔2003〕156号

市安监站,各区、县(市)建设局,在长各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施工现场贯彻国家强制性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提高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预防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制定了《建筑工程落地式脚手架安装实施细则》。市建委将积极推广使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和型钢式井字架、挑架,逐步淘汰钢管扣件式井字架、钢管扣件式挑架。特别是市区主要道路的临街工程,成片开发住宅区,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从发布之日起,凡新开工工地使用钢管扣件式井字架或钢管扣件式挑架或外架外侧未张挂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一律不得申报市级以上安全文明工地。
现将《建筑工程落地式脚手架安装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二00三年六月八日

建筑工程落地式脚手架安装实施细则

  
第一条 积极使用钢管式脚手架。脚手架严禁钢木、钢竹混搭,严禁不同受力性质的外架连接在一起。
第二条 施工方案
1、根据工程实际编制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有针对性,能有效地指导施工,明确安全技术措施。
2、搭设高度在25m以下的外架应有搭拆方案,绘制架体与建筑物拉结详图、现场杆件立面和平面布置图。
3、搭设高度超过25m且不足50m的外架,应采取双钢管立杆或缩小间距等加强措施,除应绘制架体与建筑物拉结详图、现场杆件立面、平面布置图外,还应说明脚手架基础做法。
4、搭设高度超过50m的外架,应有设计计算书及卸荷方法详图,绘制架体与建筑物拉结详图、现场杆件立面、平面布置图,并说明脚手架基础做法。
5、外架专项施工方案包括计算书及卸荷方法等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签字盖章。
第三条 立杆基础
1、钢管脚手架基础平整夯实,砼硬化,落地立杆垂直稳放在金属底座、砼地坪、砼预制块上,设纵横相连扫地杆。
2、立杆基础外侧设置截面不小于20×20cm的排水沟,并在外侧设80cm宽以上砼路 面。
3、外脚手架不宜支在屋面、雨棚、阳台等处,确因工程需要搭设的脚手架,要分别对外架和屋面、雨棚、阳台等部位的结构稳定性进行计算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其设计计算书和安全措施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盖章。
第四条 架体与建筑物拉结
1、脚手架与建筑物按水平方向不大于7m,垂直方向不大于4m设一拉结点。拉结点在转角和顶部处加密,即在转角1m以内范围按垂直方向不大于4m设一拉结点,顶部80cm以内范围按水平方向不大于7
m设一拉结点。
2、钢管外架拉结点应刚性拉结;拉结点应保证牢固,防止其移动变形,且尽量设置在外架大、小横杆接点处。
3、外墙装饰阶段拉结点也须满足要求,确因施工需要需除去原拉结点时,必须重新补设可靠、有效的临时拉结,以确保外架安全可靠。
4、拉结点或临时拉结点必须画出制作详图。
第五条 立杆间距与剪刀撑
1、钢管脚手架步距底部高度不大于2m,其余不大于1.8m,立杆纵距不大于1.8m,横距不大于1.5m。如搭设高度超过25m须采用双立杆或缩小间距的方法搭设,超过50m应进行专门设计计算。
2、架子转角处立杆间距应符合搭设要求。
3、脚手架外侧设置剪刀撑,由脚手架端头开始按水平距离不超过9m设置一排剪刀撑,剪刀撑杆件与地面成45°-60°角,自下而上、左右连续设置。设置时与其他杆件的交叉点应互相连接(绑扎),并应延伸到顶部大横杆以上。
4、严禁搭设单排脚手架。
第六条 脚手板与防护栏杆
1、25m以下建筑物的外脚手架除操作层以及操作层的上下层、底层、顶层必须满铺外,还应在中间至少满铺一层。25m以上建筑物的外架应层层满铺脚手片。装饰阶段必须层层满铺脚手片。
2、满铺层脚手片必须垂直墙面横向铺设,满铺到位,不留空位,不能满铺处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3、脚手片须用不细于18#铅丝双股并联绑扎不少于4点,要求绑扎牢固,交接处平整,无探头板。脚手片完好无损,破损的要及时更换。
4、脚手架外侧必须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且应将安全网固定在脚手架外立杆里侧,不宜将网围在各杆件的外侧。安全网应用不小于18#铅丝张挂严密。
5、脚手架外侧自第二步起必须设1.2m高同材质的防护栏杆和30cm高踢脚杆,顶排防护栏杆不少于2道,高度分别为0.9m和1.3m。脚手架内侧形成临边的(如遇大开间门窗洞等),脚手架内侧设1.2m高的防护栏杆和30m高踢脚杆。
6、脚手架的高度,立里杆低于檐口50cm,平屋面外立杆高于檐口1-1.2m,坡屋面高于1.5m
以上。
第七条 交底和验收
1、脚手架搭设前应对架子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要有针对性,交底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2、脚手架搭设后由公司组织分段验收(一般不超过3步架),办理验收手续。验收表中应写明验收的部位,内容量化,验收人员履行验收签字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应在整改完毕后重新填写验收表。脚手架验收合格并挂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3、脚手架应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并按要求填写检查表,检查内容量化,履行检查签字手续。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项目部每半月至少检查一次。
第八条 小横杆设置
1、外架子按立杆与大横杆交点处设置小横杆,两段固定在立杆,确保安全受力。
2、小横杆两端各伸出立杆净长度不少于10cm并应尽量保持一致。
第九条 杆件搭接
1、钢管脚手架立杆必须采用对接,大横杆 可以对接和搭接,剪力撑和其他杆件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小于40cm,且不少于二只扣件紧固。
2、相邻杆件搭接、对接必须错开一个档距,同一平面上的接头不得超过50%。
第十条 架体内封闭
1、脚手架的架体里立杆距墙体净距一般不大于20cm,如大于20cm的必须铺设站人片,站人片设置平整牢固。
2、脚手架施工层里立杆与建筑物之间应进行封闭。
3、施工层以下外架每隔3步以及底部应用密目网或其他措施进行封闭。
第十一条 脚手架材质
1、钢管脚手架应选用外径48cm,壁厚3.5mm的A3钢管,表面平整光滑,无锈蚀、裂纹、分层、压痕、划道和硬弯,新用钢管有出厂合格证。搭设架子前应进行保养、除锈并统一涂色,颜色应力求环境美观。
2、钢管脚手架搭设使用的扣件应符合建设部《钢管脚手扣件标准》要求,有扣件生产许可证,规格与钢管匹配,采用可锻铸铁,不得有裂纹、气孔、缩松、砂眼等锻造缺陷,贴和面应平整,活动部位灵活,夹紧钢管时开口处最小距离不小于5mm。
3、底排立杆及扫地杆均漆红白相间色。
第十二条 通道
1、外脚手架应设置上下走人斜道,附着搭设在脚手架的外侧,不得悬挑。斜道的设置应为来回上折形,坡度不大于1∶3,宽度不小于1m,转角处平台面积不小于3m斜道立杆应单独设置,不得借用脚手架立杆,并应在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每隔一步或一个纵距设一个连接。
2、斜道两侧及转角平台外围均应设1.2m高防护栏杆和30cm高踢脚杆,并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3、斜道侧面及平台外侧应设置剪刀撑。
4、斜道脚手片应采用横铺,每隔20-30cm设一防滑条,防滑条宜采用40×60mm方木,并多道铅丝绑扎牢固。
5、外架与各楼层之间应设置进出通道,坡度不大于1∶3,宽度不小于1m,通道宜采用木板铺设,两边设1.2m高防护栏杆和30cm高踢脚杆,并固定牢固。
6、斜道和进出通道的栏杆、踢脚杆统一漆红白相间色。
第十三条 卸料平台
1、外脚手架吊物卸料平台和井架卸料平台应有单独的设计计算书和搭设方案。
2、吊物卸料平台、井架卸料平台应按照设计方案搭设,应与脚手架、井架断开,有单独的支撑系统。
3、卸料平台要求采用厚4cm以上木板统一铺设,并设有防滑条。外架吊物卸料平台应采用型钢做支撑,预埋在建筑物内,不应采用钢管搭设。井架卸料平台可以由钢管从基础上搭设,但基础必须采用砼,地立杆垫型钢或木板。
4、吊物卸料平台必须设置限载牌。
5、卸料平台临边防护到位,设置1.2m高防护栏杆和30cm踢脚杆,四周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