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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

时间:2024-05-09 11:00: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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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外企字〔2004〕第122号



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下发使用以来,总体上看,效果是积极明显的,进一步规范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提高了登记工作效率。但是,仍存在不足,特别是不能适应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总局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配套规章,有必要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进行调整。

这次调整,主要是从更加符合法律法规精神,更加规范,更加便于企业和外商登记部门工作人员使用出发,取消了一些要求提交的文件或限制性规定,合并了一些内容相近的书式,增加了少数必要的书式。调整后的登记书式共52种,对原有书式保留25种、减少1种、合并5种,并增加3种。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增加3种书式:

1、《准予登记通知书》

2、《不予受理通知书》

3、《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二、对24种书式进行修改

1、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的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相关事项表中增加投资者注册资本额一栏。

2、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提交文件清单:

1) 取消提交国有资产证明文件的要求。

2) 对注册资本先期到位的企业不再要求提交资信证明。

3) 取消验资报告有效期为90天的要求。

4) 取消对中方为有限公司的投资者提交对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50%承诺的要求。

3、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文件清单:

1) 取消提交国有资产证明文件的要求。

2) 对注册资本先期到位的企业不再要求提交资信证明。

3) 取消对中方为有限公司的投资者提交对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50%承诺的要求。

4、修改外国(地区)企业开业申请提交的文件清单:

1) 将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与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登记申请书》合并,改为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登记申请书》。

2) 取消外国(地区)银行、保险类企业提交资信证明的要求。

5、在外国(地区)企业变更(备案)申请提交的文件清单(7种)中,将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与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合并,改为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6、资金数额变更申请提交的文件清单中,取消银行、保险类企业提交资信证明的要求。

7、在外国(地区)企业注销申请提交的文件清单中,将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与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合并,改为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8、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请提交的文件清单中,将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与拟任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合并,改为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9、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申请提交的文件清单(6种)中,将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与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合并,改为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10、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申请提交的文件清单中,将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与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合并,改为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11、对原书式中的《受理通知书》、《驳回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等4项书式的格式进行了修改。

三、减少1 种书式

取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雇员登记。

四、合并5种书式

1、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延长与登记证有效期延长两份表格合二为一。

2、将《核准设立登记审批表》、《核准变更登记审批表》、《核准注销登记审批表》合并为《核准登记审批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四年八月六日



(附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表格书式请在“登记指南”栏目下载)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上非机动车管理的暂行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上非机动车管理的暂行办法

长政发[2001]14号



为实行我市城区静态交通的有序管理,确保城区道路交通的畅通和美观,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上的非机动车实行统一管理、归线停放、有偿服务。

二、由市城管委牵头,汇同市政、公安交警部门,对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现场勘察、画线,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及标志牌,标志牌由市城管委统一负责设计和制作。

三、非机动车临时停放场点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统一财政票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聘请专人看管,统一协调服务。收费票据、收费标准按市场价局长价费字[1997]144号文件执行。

四、在主次干道人行道上非画线定点停放场点停放的非机动车,由各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依据市政府62号令对车主进行处罚。

五、市城管委负责对已勘定的非机动车临时停放场点建立审批档案并享有最终审批权。未经市城管委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画线定点停放。

六、非机动车临时停放场点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保管职责,坚持先开票、后收费、再存放,否则,车主有权拒绝交费。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临时停放场点内丢失的,看管人员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有关主管部门应负连带责任。

七、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上非机动车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城管委制定;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管委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六月十五日起执行。

水利电力部、财政部关于改变水文报汛费用负担办法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财政部


水利电力部、财政部关于改变水文报汛费用负担办法的通知

1987年6月22日,水利电力部、财政部

水文情报预报对防汛和抢险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防汛重大决策或具体的防汛设施是否报入的根据。因此,要求各级水文部门兢兢业业为防汛提供及时、准确、高质量的服务。
但是,由于水文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改变以及邮资收费标准提高,水文经费发生了困难,影响了水文报汛、跨省报汛,服务和受益不挂钩,水文站报汛越多、开支越大、负担越重。为了合理负担,根据中央防汛总指挥部会议的精神,决定收报单位负担汛期报汛电报费(包括电传、电话费,下同),由防汛部门之间进行结算偿付。具体规定如下:
一、各级水文站有汛期向中央防汛办公室,各流域防汛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县(市)政府防汛机构提供汛期水情电报,其电报费一律由收报单位负担,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在防汛费内开支。向军事指挥机关提供汛期水情电报不收费。非汛期报汛电报费仍按原规定列支。
二、结算办法:各级水文站拍发汛期水情电报时仍按当地邮局现行规定手续付费,取得收据,然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域机构防汛部门或水文总站之间根据邮局发报收据进行统一结算,汛后付款。汛期电报拍发的地点、段次和起报标准等由要求报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域机构防汛部门在每年汛前提出报汛委托任务书,被委托单位严格按任务报汛。
三、汛期的规定按水电部水文水利管理司、邮电部电信总局(78)水管预字第032号、(78)电业字第396号文件:《关于划分全国汛期和非汛期补充规定的通知》执行。
四、各级水文部门要严格执行《水文情报预报拍报办法》,加强岗位责任制,做到水情电报不迟报、不错报、不缺报、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和制度。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和管理。
五、各地水文站经费困难,所收报汛费用应作为补充改善水文测报基本设施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有关省、市、自治区水文总站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六、本规定自1987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