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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00:36: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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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办〔2004〕57号





印发潮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潮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潮府办[2002]39号文同时废止),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潮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



为促进各地落实粮食工作,特制定潮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考评内容

(一)粮食播种面积实绩(含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绩);

(二)粮食总产量实绩;

(三)粮食储备规模完成实绩;

(四)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

市农业局会同市发展计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市农发行在每年年初提出当年粮食工作考评指标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作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下达各县、区执行。

三、考评标准与等级

(一)达标标准

1、粮食播种面积和总产量实绩按统计年报数实绩考评。按照国家统计口径,将大豆生产列入粮食作物范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绩按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统计部门逐级核实的数据考评,要求严格保护好基本农田,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确保基本农田数量稳定,质量得到保证。

2、粮食储备规模完成实绩按粮食系统地方专项储备粮报表反映的库存实绩考评,鉴于正常轮换因素,以当年12个月报表反映的库存数平均计算,平均库存实绩必须达到市下达储备规模减去轮换数量计划和轮换进出库的时间间隔(限3个月内)后的平均库存数量:考评实绩=(市下达储备规模×12个月-轮换数量计划×实际轮换进出库月数)÷12个月。

3、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按农发行系统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统计表的到位额考评,粮食风险基金必须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

(二)考评等级

1、达标。四项考评指标符合达标标准的,评为“潮州市粮食工作达标单位”。

2、批评。四项考评指标中有一项不达标的,给予批评。

3、警告。四项考评指标中有二项以上不达标的,给予警告。

四、考评程序

(一)总结上报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于每年1月中旬前就上一年落实粮食工作情况作出书面总结,并填写《潮州市粮食工作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表》(见附件)3份报市农业局。

(二)审核评定

由市农业局牵头,会同市发展计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和市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审核、考评,提出落实粮食工作达标、批评、警告的单位名单,报市政府审批。

五、考评奖惩和责任

(一)奖惩

1、当年奖惩。对被评为粮食工作达标单位的县、区,颁发奖金分别为二县各5万元,湘桥区2万元,枫溪区1万元;考评结果属批评单位的,由市政府在内部通报批评;考评结果属警告单位的,由市政府给予警告,公开通报批评。

2、表彰。连续三年获得粮食工作达标单位的县、区,市政府颁给奖牌,对县、区长和分管农业、财政、粮食、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区长给予通报表扬,并发给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2000元。

因遭受不可抗拒的特大自然灾害(全县、区粮食作物受灾面积达到20%以上,其中绝收面积达到5%以上)而影响达标的,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市农业局会同市发展计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三防”办等单位确认,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不列入考评。

(二)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市确定的考评指标层层分解下达(其中粮食储备规模、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在县、区,不再分解下达)。各地填报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要求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对有虚报、瞒报行为的,将进行严肃批评和处理。

粮食工作考评的组织实施和检查(或抽查)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附件:潮州市粮食工作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表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特约传真汇款业务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特约传真汇款业务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确保证券清算资金在实时汇兑系统出现故障不能使用时仍能实时汇出,总行决定开办特约传真汇款业务。现将《中国农业银行特约传真汇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特约传真汇款会计核算手续》和《中国农业银行特约传真汇款密押管理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述制度于1998年11月9日起执行。
二、各分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并负责辖内机构的培训,总行不再举办培训班。
三、各分行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开办特约传真汇款业务,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四、特约传真汇款通知书已由总行委托上海金达证券印制有限公司统一印制并发运至各分行,请注意查收。
五、特约传真汇款是一项新业务,各行务必加以重视,加强管理。执行制度办法过程中的情况及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 中国农业银行特约传真汇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特约传真汇款的管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实时汇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约传真汇款是在特殊情况下通过传真机传递支付指令的一种资金汇划方式,属汇兑结算。
第三条 开通全国实时汇兑业务并有证券商开户的经办行方能办理特约传真汇款业务。
第四条 开办特约传真汇款的经办行必须配备专用电话和传真机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特约传真汇款的收、付款单位账号、户名经总行确认后相对固定。
第六条 特约传真汇款的用途必须是“证券清算资金”。
第七条 特约传真汇款仅限于证券营业部与证券资金清算部之间、证券资金清算部与证券资金清算部之间的证券清算资金互划,不办理各证券营业部之间的资金汇划。
第八条 特约传真汇款只有在无法通过实时汇兑系统将款项实时汇出的情况下,经与汇入行联系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凡使用特约传真汇款的,汇入行均应注意是否与实时汇兑业务重复。
第十条 每笔特约传真汇款均必须加编密押。
第十一条 汇出行将特约传真汇款通知书传真给汇入行。汇入行审核无误后立即复印,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有关印章作为回执传真反馈汇出行。遇有问题或不明之处要及时查询。
第十二条 汇出行将汇出款项移存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纳入当日联行汇差资金的清算;汇入行收到特约传真汇款,当日通过电子汇兑系统借报划回进行资金清算。
第十三条 特约传真汇款的工作时间统一为:
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
第十四条 各级监管人员应随时对特约传真汇款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各分行要结合本行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11月9日起施行。

附:二 中国农业银行特约传真汇款会计核算手续
为规范特约传真汇款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特约传真汇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实时汇兑会计核算手续》,制定本核算手续。
一、科目账户设置
在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下增设特约传真汇款户,用于核算汇出行受理特约传真汇款业务移存的款项。移存款项时,逐笔登记本账户;次日收到电子汇兑借报划回时,逐笔销记本账户。本账户借贷方发生额应汇总至本科目发生额中,一并录入电子汇兑系统,参与联行汇差资金的清算。

二、发出特约传真汇款的处理
(一)汇出行根据实时汇兑凭证填制特约传真汇款通知书,加盖结算专用章,如已通过实时汇兑系统发送过,则应在备注栏注明“注意重复”字样和原实时汇兑业务的报单号码,交内勤坐班主任审查。
(二)汇出行内勤坐班主任应审查如下内容:
1.是否无法通过实时汇兑系统将款项实时汇出;
2.汇款用途是否为证券清算资金;
3.收付款单位名称、账号是否为指定专用账户;
4.收付款单位是否一方为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另一方为证券资金清算部上海(深圳)户,或双方分别为清算部上海户和深圳户。
审查无误后,内勤坐班主任在特约传真汇款通知书背面签署处理意见,交主管行长(或营业部、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主管主任,以下简称主管行长)审查。
(三)主管行长应审查如下内容:
1.是否符合办理特约传真汇款的要求;
2.是否有内勤坐班主任同意办理特约传真汇款的处理意见。
审查无误后,主管行长按照《中国农业银行特约传真汇款密押管理办法》的要求核发特约码。
(四)编押员凭特约码编制密押并签章,然后将特约传真汇款通知书交专人发送,内勤坐班主任现场进行监督,记录发送情况。
(五)待汇入行传真返回收妥信息,汇出行确认该笔特约传真汇款已发送成功,由发送人签章(双签),并注明发送时间。
(六)已发送成功的特约传真汇款通知书、汇入行传真返回的回执复印件及原实时汇兑凭证第三联,一并作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转账贷方凭证的附件,进行账务处理。
1.已作实时汇兑日间账务处理的,编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特约传真汇款户
2.未作实时汇兑账务处理的,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汇款人户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特约传真汇款户
三、收到特约传真汇款的处理
(一)汇入行确认收到的传真字迹清晰,无涂改、重描痕迹,再审查如下事项:
1.收付款人名称、账号是否为指定专用账户;
2.汇款用途是否为证券清算资金;
3.是否注明使用××号特约码;
4.是否编押。
(二)汇入行将初审无误的特约传真汇款通知书传真件复印一份,并在回执栏注明收妥时间,加盖结算专用章,通过传真反馈汇出行。
(三)汇入行经办人将已收妥的特约传真汇款通知书传真件及复印件一并交内勤坐班主任审核,特别注意是否与实时汇兑业务重复,然后向主管行长申请使用××号特约码。
(四)主管行长按规定核发特约码。
(五)编押员依据主管行长授权的特约码进行核押,无误后签章。
(六)编制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一式两联,将款项收入收款人指定专用账户,同时,通过电子汇兑系统借报(暂时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的界面录入,各要素对应关系见附表)划回汇出行清算资金。特约传真汇款通知书传真件及复印件作电子汇兑系统往账业务清单的附件,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
录为: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科目——往账户
(贷)××科目——收款人户
四、汇出行次日收到电子汇兑借报划回时的处理
汇出行次日收到汇入行通过电子汇兑系统借报划回的处理与实时汇兑业务相应处理相同。
五、查询查复的处理
(一)发生查询查复事项时,亦通过传真方式处理。查询查复书格式以现行“异地结算查询查复书”代替。
(二)汇入行发现特约传真汇款密押有误,应填制一联查询书,写明查询内容,加盖结算专用章,以传真方式传给汇出行。
(三)汇出行收到传真后,应重新填制一份查复书,答复查询事项,加盖结算专用章。以传真方式传给汇入行,然后将查复书与查询书传真件一并专夹保管。
(四)汇入行收到汇出行传真发来的查复书须复印一份作电子汇兑系统往账业务清单的附件,原查询书与查复书传真件一并专夹保管。
附表:
特约传真汇款与银行承兑汇票录入要素对照表
---------------------------
序 号| 银行承兑汇票录入项 | 特约传真汇款录入项
---|-----------|-----------
1 | 收报行行号 | 收报行行号
---|-----------|-----------
2 | 兑付行行名 | 汇入行行名
---|-----------|-----------
3 | 承兑行行名 | 汇出行行名
---|-----------|-----------
4 | 收款人账号 | 收款人账号
---|-----------|-----------
5 | 收款人户名 | 收款人户名
---|-----------|-----------
6 | 承兑人账号 | 汇款人账号
---|-----------|-----------
7 | 承兑人户名 | 汇款人户名
---|-----------|-----------
8 | 用 途 |“特约传真汇款”字样
---|-----------|-----------
9 | 转账金额 | 汇款金额
---|-----------|-----------
10| 承兑协议号 | 特约码前4位
---|-----------|-----------
11| 汇票号码 | 特约码后4位
---|-----------|-----------
12| 汇票到期日 | 发出传真日期
---------------------------

附:三 中国农业银行特约传真汇款密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特约传真汇款业务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防范结算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特约传真汇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编押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约传真汇款密押是中国农业银行联行机构办理特约传真汇款业务时编制并填写在“中国农业银行特约传真汇款通知书”上的一组密码,是保证特约传真汇划款项真实正确的监督手段。
第三条 特约传真汇款密押按照编制全国银行汇票密押的方法编制,以特约码代替汇票号码参加编押。特约码由8位数字组成,是编制特约传真汇款密押的要素。
第四条 特约码由总行统一编制,以特约码表的形式下发各通汇行。特约码表一式两份,由汇出行和汇入行各执一份。
第五条 特约码表的领用、保管。
(一)各分行转发特约码表时,必须以绝密文件通过机要部门寄送或委派专人专车送达,并由主管行长(或营业部、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主任,以下简称主管行长)亲启。
(二)特约码表由主管行长按绝密文件专门保管、使用。
(三)编押员不得保管特约码表,只能按照主管行长核发的特约编码、核特约传真汇款密押。
第六条 特约码的申请、销号。
(一)汇出行编押时,由编押员持已填制的“特约传真汇款专用通知书”向主管行长申请特约码及序号,主管行长审核通知书各要素无误后,必须亲自在通知书背面相关栏目内填写特约码及签名,并在凭证正面填写特约码序号。
(二)汇入行核押时,由编押员持“特约传真汇款专用通知书”的传真复印件向主管行长申请特约码,主管行长审核通知书各要素无误后,必须亲自在通知书正面相关栏目内填写特约码及签名。
(三)特约码经主管行长授权编押或核押后,应立即在特约码表上销号,由主管行长在编押或核押日期栏内填写销号日期并签名。日期应按年、月、日、时、分完整填写。
(四)特约码应按其在特约码表上的序号顺序使用。不得跳号使用特约码。不得使用已销号的特约码。
第七条 保管特约码表的主管行长工作变动时,应严格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第八条 由于意外事故、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特约码表丢失的,必须及时书面逐级上报总行。
第九条 特约码表上的特约码全部使用完后,集中到分行统一销毁,并由分行向总行书面申请下发新的特约码表。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在总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11月9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89号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现将“十五”期间若干报刊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事项明确如下:
自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以下报纸和期刊按照《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一条所列的出版物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央政法委下属的《长安》;
2、司法部下属的《法制日报》;
3、监察部下属的《中国监察》;
4、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属的《检察日报》;
5、最高人民法院下属的《人民法院报》;
6、中央外宣办的《中国日报》;
7、中纪委、监察部下属的《中国纪检监察报》;
8、中宣部管理的《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农民日报》;
9、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中国火炬》。
以上请遵照执行。


200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