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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十一五”工作思路和2006年工作要点》的函

时间:2024-06-17 13:22: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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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十一五”工作思路和2006年工作要点》的函

国家林业局


林场综字[2006]14号

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十一五”工作思路和2006年工作要点》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大连、宁波、厦门、青岛市林业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在两个五年规划交替的关键时期,国家林业局在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上提出了新时期“实施一个战略,实现一个转变,建设两大体系,抓住六个关键,推进林业又快又好发展”的林业建设发展思路,全面部署了林业“十一五”工作, 对林木种苗、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我站研究提出了“十一五”林木种苗、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工作的基本思路,制定了2006年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参考,共同努力做好工作,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ОО六年四月四日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十一五”工作思路和2006年工作要点

“十一五”林木种苗、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林木种苗、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工作全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决定和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两大体系建设和实现林业“又快又好发展”目标,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强化科学创新和科学管理,全面提升林木种苗、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建设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加快科学化、法律化、市场化、产业化进程,为推进我国现代林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林木种苗工作方面
“十一五”基本工作思路是:强化林木种苗对林业发展基础地位的认识,坚持以种为本和以良种建设为中心的工作方向,坚持依法治种、科技兴种,全力推进林木种苗建设由数量保障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在巩固和完善现有林木种苗生产供应体系的基础上,到2010年,使我国林木种苗的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分别达到70%和50%。具体措施:
一是必须把国家林木种苗建设工作的重点,全面调整到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加快林木良种选育与推广、强化种源选择与管理、注重种苗遗传品质、提高林木种苗的科技创新能力以及林业种苗在促进森林培育和提高生态治理成效和林业产业发展后劲中的实际贡献率上来,使林木种苗真正成为促进林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动力。
二是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理顺种苗生产建设管理体制,强化种苗管理机构行政管理职能,按照管好种子,放活苗木的要求,把种质资源保护和林木良种选、育、引、繁以及种子贮备等纳入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发展;把苗木生产全面推向市场,不断提高苗木、生产的产业化、市场化水平。
三是必须进一步争取和完善国家对林木种苗扶持的相关政策,建立完善国家对林木种苗各类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
四是必须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的法制建设,加大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的力度,规范林木种苗市场秩序。
五是必须进一步完善国家对林木种苗生产供应的宏观调控和市场引导,提高种苗市场供求信息以及种苗技术等社会化服务的水平。
2006年的重点工作是:
1、按照《种子法》的要求,组织编制好《全国林木种苗“十一五”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启动国家重点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林木良种工程建设项目,强化林木良种工作的基础。
2、进一步完善《种子法》配套法规,完成《林木种子贮备管理办法》、《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等的制定,加强法制建设。
3、积极推进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在继续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全国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方案》,并组织做好相关的试点工作,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积极推动国家级种质资源保存库建设。
4、加快林木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全面收集调查我国林木良种选育基本情况,科学制定我国主要造林树种良种选育、生产、推广体系的建设方案,起草《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良种工作的意见》,指导各地林木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推进种源试验和林木良种选育工作,开展建立林木种源认证制度的调查研究,加强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努力推进我国林木良种的进程。
5、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管理,规范种苗市场秩序,强化对林业重点工程林木种苗质量的检查监督工作。进一步将种苗质量管理由主要注重形态指标、生理指标监管逐步向种源品质监管延伸。在造林季节开展质量监督检查,避免出现哄抬苗木价格、品种炒做、假冒伪劣种苗坑农害农现象发生,以依法治种促进林业发展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6、加强对现有种苗工程在建项目的管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国家种苗工程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规范管理的办法,拟以局名义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种苗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加强对种苗工程项目的监管和指导,强化种苗工程项目的检查、监督和验收工作。开展对国有苗圃改革问题的调研,提出改革思路和方案。
7、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市场信息调度与服务,加强种苗信息网络建设;系统收集整理种苗基础数据,摸清良种壮苗生产供应能力,监测良种壮苗的供应与使用情况,搞好种苗生产供应中长期预测预报工作。
二、国有林场工作方面
“十一五”基本工作思路是:按照国务院即将批转的《关于深化国有林场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全面扎实推进国有林场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的分类经营的新型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好当前国有林场面临的主要困难和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把国有林场的主要建设方向切实调整到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上来,加强森林培育管理,全面提升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质量和各项产业发展的社会化水平,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我国现代林业建设中骨干、带动和示范作用,把国有林场真正建设成为国家坚强的绿色生态屏障和后备森林资源培育的重要基地。
2006年的重点工作是:
1、组织实施好国务院即将转发的《关于深化国有林场改革的实施意见》,认真贯彻落实好各项改革措施和相关配套政策,积极协调好改革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召开全国国有林场改革工作会议,对林场改革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重点督促和帮助各地在以下方面取得实际进展:一是推动各地根据文件精神,尽快提出各省区贯彻落实林场改革的具体方案,并结合实际制定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的具体划分标准,尽快组织完成两类林场的界定工作;二是促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全力做好生态公益型林场重新核定编制和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有关政策落实工作;三是协助各地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把妥善安置生态公益型林场分流职工的工作落到实处;四是督促各地不折不扣地抓好林场职工养老保险的落实工作,切实帮助国有林场职工解除后顾之忧,确保各项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2、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解决以下问题:一是研究制定新的国有林场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制度;二是研究提出解决国有林场债务问题的具体政策;三是协调落实将生态公益型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等投入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具体办法;四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贫困国有林场脱贫规划》,加强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贫困国有林场脱贫步伐。
3、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并在此基础上着手制定《国有林场条例》,为依法管理国有林场提供法律依据。
三、森林公园工作方面
“十一五”基本工作思路是:强化森林公园建设在保护和管理国家森林风景资源,充分发挥林业多功能、多效益,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对森林多种精神文化消费需求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把森林公园建设纳入我国现代林业建设发展的总体目标加以推进,从根本上改变其仅仅作为林业多种经营附属产业的地位。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和“以人为本、严格保护、统筹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全面加快森林公园建设发展的步伐。坚持深化改革,建立有利于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和促进森林旅游产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在强化资源管理的基础上,以提高规模和效益为核心,大力推动以森林公园为依托的森林旅游产业发展,把森林公园建设成为促进林业自然保护、推进林业产业发展、弘扬社会生态文化的坚强阵地。力争到2010年,全国森林公园总数达到2800处,年森林旅游人数达到4亿人次。具体措施:
一是在合理调整森林资源主导功能利用方向的基础上,全面加快森林公园规划建设的步伐。在组织对林业建设区划范围内各类森林风景资源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把环境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对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和具备一定区位条件的森林地域,尽可能地明确为以景观和游憩利用为主的特种用途林,纳入森林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范围,实行科学的专类经营和主导目标利用。进一步提高我国以景观游憩利用为主的森林比重,不断扩大为公众开展户外游憩活动服务的森林空间。
二是加强对林业建设区划范围内各类森林自然风景资源的保护管理,在进一步对我国多样化的森林风景资源进行科学分类和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国家重要森林景观遗产保护目录》,明确具体的保护对象和范围,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逐步建立对国家重要森林景观遗产资源的保护管理档案,对各类开发建设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定期的评估和监测。
三是加强对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的法制化建设。加快制定《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步伐,将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全面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四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利于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和森林旅游产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把森林公园纳入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管理,同时将森林旅游产业全面推向市场。要进一步理顺资金投入的渠道,加大建设投入的力度,全面提升森林公园和森林旅游产业的规模和效益水平。
五是要进一步强化科技支撑体系,不断提高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和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利用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森林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2006年的重点工作是:
1、下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森林公园发展的意见》,全面贯彻意见精神,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森林公园发展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和宗旨,加快森林公园发展与改革的步伐。
2、编制《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目录》,年内公布第一批保护目录名单,明确保护对象和保护措施,加强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3、举办2006中国森林旅游博览会,宣传林业保护、建设成就,扩大森林公园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并为森林公园的宣传、交流和招商引资提供良好平台。
4、加快森林公园法制化、标准化建设步伐。完成《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修订)工作,配合《森林法》修改,在《森林法》中增加森林公园的相关法律条文;制定《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行业标准。
5、积极争取国家对森林公园基本建设的投入。在理清国家对森林公园建设投入方向的基础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部委的工作,争取在投入上有所突破。
四、队伍和机关建设方面
为全面完成林木种苗、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十一五”建设目标和2006年各项工作任务,必须进一步加强我站干部队伍和机关建设。总的工作要求是,按照局党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深入开展先进性教育,不断提高队伍素质的基础上,进一步抓好机关“五大建设”,努力争创“三个一流”,建设“四型机关”,争做“五个模范”。要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和林业的中心任务,不断深化林业形势任务教育,进一步把干部职工的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林业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局党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推进林业又快又好发展上来。要进一步加强班子建设,形成干部队伍梯次配备。努力营造民主、务实、团结、和谐、积极向上的良好工作氛围,把我站建设成为一个重学习、善思考、作风硬、能战斗集体,为完成好新时期林业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而努力奋斗。

吉林省发布人才招聘启事审批办法

吉林省人事厅


吉林省发布人才招聘启事审批办法
吉林省人事厅
吉人字(2001)37号



根据《吉林省人才市场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和其他传播媒介发布人才招聘启事,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为此,制定如下审批办法。
一、审批范围
凡在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国内计算机网络及国际互联网络等其他传播媒介发布人才招聘启事的用人单位(含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乡镇、“三资”、民营、个体企业、外省外商驻我省机构,下同),都必须经过相应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二、审批权限
根据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及招聘范围,在新闻媒体和其他传播媒体发布人才招聘启事,应由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一)驻长省属企事业单位(含由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的各类公司、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及个体企业、外商驻吉林省机构)的招聘启事;
(二)省外单位(含省外在吉林省内的办事机构)在吉林省区域内公开招聘的启事;
(三)省内跨地区招聘或拟在全国性新闻媒体和其他传播媒介刊播的招聘启事;
(四)省内各企事业单位在省级新闻媒体和其他传播媒体刊播的招聘启事。
省直、中直驻省内各市、州(不含省会城市)企事业单位在本区域内招聘人才,可由当地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省会城市的中直企事业单位人才招聘启事,可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也可到长春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经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的招聘启事,可在省及省内各市、州新闻媒体和其他传播媒介上刊播。
三、审批内容
用人单位发布人才招聘启事,须事先向相应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的复印件(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批件,企业单位的有效营业执照);拟刊播的人才招聘启事(原文一式两份),内容应包括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条件、待遇等。
四、审批程序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自接到用人单位发布人才招聘启事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办结。对符合条件的应书面批复;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其理由。
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人才招聘启事,应在启事原文上签署意见,加盖审批专用章,并向媒体及其他传播媒介提供批准文号。新闻媒体及其他传播媒介刊播时,须同时刊播批准文号。未经审批部门同意,新闻单位及其他传播媒介不得更改广告原文内容。
五、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人才招聘启事审批的管理。新闻单位和其他传播媒介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人才招聘启事,不准刊登或播发。对由于在审批过程中把关不严或故意推拖等原因造成后果的和未经批准发布人才招聘启事的新闻单位和其他传播媒介,要按《吉林省人才市场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发布人才招聘启事批准书(式样)(略)


2001年5月10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公安部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公安部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近年来,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精神,积极稳妥、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既是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有关精神的具体步骤,也是解决当前户籍管理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对于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为此,现就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通过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引导农村人口向小城镇有序转移,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同时,为户籍管理制度的总体改革奠定基础。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同时,要充分考虑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不搞“长官意志”、不搞“一刀切”。

  (二)总体把握,政策配套。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户籍管理制度总体改革的方向,并与在小城镇进行的其他各项改革政策相衔接。要统筹考虑农村人口转移与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问题,逐步把小城镇的户籍管理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轨道。

  (三)因地制宜,协调发展。各地区要结合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使小城镇的人口增长与经济和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和社会保障以及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相协调,防止在发展小城镇过程中不切实际地“一哄而起”,盲目扩大规模,大量占用耕地,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

  二、范围和内容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

  凡在上述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已在小城镇办理的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城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加强领导,扎实有效地做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保证这项改革顺利、平稳地进行。县(市)人民政府要提出当地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到2001年10月1日前,各地区应按本《意见》精神全面部署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公安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适时督促检查各地区贯彻落实情况。

  (二)严格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审批工作。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地方公安机关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具体条件,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申报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经严格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审核把关,并严格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凡不符合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切实保障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合法权利。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均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检查和处理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