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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唐山市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5-09 18:14: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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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唐山市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唐山市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条例》的决定




(2005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唐山市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条例》,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夏粮和早籼稻收购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夏粮和早籼稻收购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粮电〔20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御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3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夏粮和早籼稻收购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小麦、早稻最低收购价预案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完善夏粮和早籼稻收购期间的安全生产保障机制。在收购期间,各地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值班制度,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的传递畅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上报情况。各地应加强与气象、水利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注意收集降水、雷电、水文等基础资料,深入分析影响夏粮收购安全生产的不利因素,加强事故的预警预报,及时指导企业做好防范工作。要进一步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收购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切实从制度上、管理上和源头上堵塞漏洞,防范人为事故的发生。要建立健全以企业预案为主体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事故救援水平,减少事故损失。

二、规范操作,切实做好夏粮和早籼稻收购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今年夏粮收购量大,农民交售集中,部分地区出现了仓容紧张的情况,安全生产不能放松。各地要指导粮食收购企业加强设备的检查与维护,认真开展岗前安全生产和业务培训,严格按规程作业,防范设备伤人事故发生。粮食收购企业要加强用电管理,定期检查输电线路和电器设备的运行状况,坚决纠正不良用电习惯,防止出现人员触电和因电火灾事故。粮食收购企业要严格按设计标准和程序入仓装粮,严禁超标准、不对称装粮。要加强对满仓状态的老旧仓房的检查,防止发生仓房倒塌事故。粮食收购企业码放包装粮食时,要严格按规定限高和码放方式作业,防止出现粮垛倒塌事故。确实需要露天储存的粮食,要按规定在囤垛之间预留消防通道。露天储粮区应设立警告标志,严禁无关人员入内,防止出现粮堆倒塌伤人事故的发生。

三、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防雷减灾工作。雷电灾害是我国频繁发生的严重自然灾害之一。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加强指导,认真做好粮食企业的防雷减灾工作。一是加强防雷减灾知识宣传,树立防雷意识,提高雷电灾害的救护能力。二是要加强防雷设施的检查维护力度,确保防雷设施正常运转。三是防止雷击引起的火灾,重点是库区上方有高压线通过的企业和露天储粮区。四是在粮食收购期间,要防止雷击造成粮食收售人员伤亡事故。

四、加强预警,努力降低台风等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失。目前,全国正处于防汛关键时期,大范围、高强度、持续性暴雨随时可能发生,抗御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及其引发的洪涝灾害、滑坡、泥石流等工作任务艰巨。各地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树立防大汛、防大灾的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松懈和侥幸心理,做到对粮食库存及大型粮食仓储设施企业情况了如指掌,注意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密切注视台风、雨情、水情等信息,及时掌握台风等灾害性天气的预警预报,指导企业做好抗洪救灾工作。水患区企业要做好人力、物资等方面的准备,特别是台风经过地区更要做好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储粮化学药剂、油库和溶剂油库的保护。

五、严格措施,切实做好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仓储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严格对储粮化学药剂采购、运输、储存的管理,切实防止储粮化学药剂丢失、自燃、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粮食仓储企业进行熏蒸作业前,必须制定熏蒸作业方案,要对各类熏蒸作业事故的应急处置做出安排。进行熏蒸作业时,应划定明显的作业区域并设立警告标识,并严格按程序,由有经验的人员实施作业,防止人员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粮食仓储企业进行大型熏蒸作业时(一次熏蒸粮食1万吨及以上),应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十三日





永州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规范招商代理的管理,完善招商代理管理制度,提高引进外资效率和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招商代理是指招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招商委托人的名义进行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招商活动及办理招商事务(不包括资金借贷和其他融资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代理是指招商代理人为招商委托人选任其他人代为处理招商事务。转代理人为接受转托的代理人。
   第四条 凡本市或市外在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委托代理人代为招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永州市外经贸(招商)局是本市招商代理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有关招商代理方面的管理细则。
   第六条 招商委托人在申办招商委托时,须向代理中心提供委托授权书、签订招商委托合同和招商项目有关资料;招商代理人在申办招商代理时,由代理中心提供代理受权书,签订招商代理合同及招商项目相关资料,并报市外经贸(招商)局备案。
   第七条 永州市境内外的法人、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作为招商代理人:
   (一)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与社会团体;
   (三)具有较好的信誉、招商能力和组织能力或能履行招商代理人职责;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招商代理人的职责:
   (一)利用媒体、网络等信息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本市引进外资的政策、投资环境等;
   (二)了解、熟悉招商项目及其相关的政策要求,并根据项目特点,对项目资料进行策划和包装;
   (三)根据项目需要,可组织项目单位参加境内外招商和与国外公司进行对口洽谈,并积极协助招商委托人处理有关代理项目的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
   (四)定期向永州市外商投资代理中心和永州市外经贸(招商)局反馈有关招商代理工作的进度;
   (五)组织投资者与招商委托人之间的交流活动,邀请国外投资机构或公司来永州考察、洽谈;
   (六)协助解决招商代理及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第九条 招商代理人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永州的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以及有关招商项目的资料;
   (二)有权享受《永州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中明确的引资奖励;
   (三)招商代理实行招商结果有偿服务。海外代理商每年引进1户以上全球500强企业(跨国公司)或2户以上海外中小企业到永州投资落户,项目单位(或税收入库的同级财政)另支付给代理商20万元人民币的业务活动费;国内代理商每年引进2户以上国内500强企业或3户以上市外大型企业集团到永州投资落户,项目单位(或税收入库的同级财政)另支付给代理商10万元人民币的业务活动费;
   (四)有权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项目单位保证招商代理人实现佣金的回报。佣金的给付由招商委托人与代理中心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所签订的协议执行。转代理人的酬金由招商代理人支付。招商代理人获取佣金后应按有关规定缴纳税金;
   (五)代理商接受永州市外商投资代理中心的招商委托后,由市招商主管部门颁发“永州市招商联络员”的聘书。
   第十条 代理中心向招商代理人授予的代理权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满时,招商代理人如继续从事招商代理业务的,应提前30天向代理中心申请重新确认相应项目的代理人资格。否则,代理人资格在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
   第十一条 招商代理人向转代理人授予的转代理权有效期分为3个月、6个月及1年三种。在有效期满时,转代理人如继续从事招商转代理业务的,应提前30天向招商代理人申请重新确认相应项目的转代理人资格。否则,有效期届满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二条 招商代理人必须定期向代理中心提交有关招商代理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代理中心也要定期向招商委托人提交有关投资代理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招商代理人、转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从事招商代理活动,不得超越或违背。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经招商委托人认可的视为有效代理;未经追认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由行为人自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招商代理人违反或超越代理权限的,招商委托人有权终止代理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