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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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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宜府发〔20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宜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细则》及《宜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试行)》,经2001年4月26日召开的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附件1:宜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细则
附件2:宜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试行)





二OO一年五月十一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为切实履行好政府职能,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把市人民政府建设成为创新、务实、廉洁、高效的政府,特制订本规则。
一、市人民政府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在中共宜春市委领导下,市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以及省政府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全市的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长、副市长职责
(一)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其他副市长按照分工,协助市长工作。秘书长协助市长、副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二)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
(三)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署。
(四)各副市长要关心全面工作,并按照各自分工或市长的委托,尽职尽责做好工作。各副市长可以召集自己分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领导开会,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对于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请示的问题,凡已有原则规定的,分管副市长应及时负责处理。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凡集体讨论决定了的问题,以及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市长、副市长必须坚决执行,认真办理。
(六)市长、副市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决定,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作用,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
三、请示报告制度
市政府在处理政府事务中,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重要程度,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应向省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
(1)重大方针、政策的决定;
(2)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市政府组成部门的设立和乡以上行政区的设立、调整、合并、撤销、行政区划的变动及其名称更改;
(3)重大灾情、事故、事件和重大涉外事项;
(4)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需报请省政府备案的人事任免;
(5)省政府规定需要请示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应向市委请示报告的事项:
(1)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中所制订的重要具体政策和规定;
(2)经济体制重大改革和国民经济调整的重大措施;
(3)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和财政预决算及其重大调整;
(4)省政府召开的涉及重要方针、政策的会议情况和贯彻意见;
(5)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市、县(市、区)行政区的设立、调整、合并、撤销,行政区划变动及其名称更改;
(6)政府系列属市委管理干部的奖惩;
(7)涉及全市范围内的和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措施和工作部署。
(三)市人民政府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1)市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和财政预决算的制定及其调整;
(2)涉及市政府工作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3)市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4)按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需要报告工作和报请审议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制度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等制度。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部门正职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必要时,吸收各部门副职或县(市、区)长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及工作部署;(2)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3)报告市政府的工作;(4)通报全市政治经济情况,协调各部门工作;(5)讨论通过按法律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视会议内容,可吸收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一般不带“随员”。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会议主要任务是:(1)传达和研究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 决定以及重要会议精神;(2)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3)讨论决定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4)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5)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要文电以及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6)准备市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7)分析形势,互通情况,听取市政府各部门所主管业务工作的重要情况汇报。
(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及其他副市长召集。根据会议内容,吸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市长办公会议是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会议,市长办公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 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电;(2)讨论由各副市长提出的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3)按规定应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议决的事项;(4)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人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办理。每次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市长、常务副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
(五)市长主持召开县(市、区)长会议,部署市政府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各县(市、区)政府的意见。县(市、区)长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五、文件审批制度
(一)审批文件按以下原则办理:属于重大问题,由市长审批,或经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和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分工由副市长、秘书长负责处理。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报告市长。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责成主管部门处理。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文件,一般不直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更不能同时分别直接送市政府各领导同志审批。除紧急重要事项外,均应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后按程序呈批。
(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署。
(三)凡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先经秘书长审核,一般的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经有关副市长审核后再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经市政府会议讨论同意的上报下达文件,可由秘书长签发。
(四)凡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事前应经市政府法制部门论证。
(五)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报送的请示类公文,需要市政府审批的,经研究或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分管副市长根据市长授权审批,重大问题要经市长或市政府会议审定。
六、会议审批制度
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有县(市、区)领导同志参加的全市性会议,先经秘书长审查,送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部分县(市、区)领导同志参加的会议和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批。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认真执行会议审批程序规定,不得直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七、调查研究和咨询、监督、反馈制度
(一)市长、副市长和各部门领导同志,每年要有一定的时间下基层调查研究,并建立基层联系点,作为经常掌握下情的一个渠道,以利于及时发现问题,指导工作。
(二)市政府在制定工作方针、政策和重大行政措施时,事先应由市政府决策咨询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充分论证。
(三)加强综合、监督、信息、调研等部门工作,建立健全监督、反馈制度。市长、副市长要与这些部门建立联系制度,经常出题目、交任务,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在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中的参谋作用。
八、民主监督制度
(一)市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执行人大的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及时处理市人民代表的建议和市政协委员的提案。
(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要情况以及各个时期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要适时地通过各种座谈会、报告会以及市政府领导同志同人民群众、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直接对话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批评和建议。
(三)市政府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通过新闻媒介,加强对政务活动的报道,使人民群众了解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对宜于公开的市政府文件,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后,可向社会公布。
(四)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重要来信来访人,市政府领导亲自过问,及时解决群众的正当要求,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组织协调制度
(一)进一步健全市政府各部门的责任制,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各部门对所主管的工作,都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处理好,不要事无巨细都要求市政府领导签字、表态。
(二)市政府各部门都要坚持从全局出发,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和协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共同解决,不推诿扯皮。一些业务联系较多,需要经常会商的部门,要建立定期会商制度。重要问题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出面商量。部门之间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应由综合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综合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切实负起协调责任,在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协调,不把矛盾上交。综合部门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应把综合协调的意见和方案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或正、副秘书长进行协调;分管副市长协调决定不了的问题,再报请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市政府各部门下达文件,如有涉及其他部门工作范围的事项,必须事前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事前没有同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的问题,不得自行下达有争议的文件。
(四)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事项,或经综合部门协调取得一致意见的确定事项,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不允许借故积压,拖延不办,否则,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五)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健全请示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对主管工作的方针、政策、体制改革、计划、财经和机构变动等重大问题,以及涉及工资福利、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敏感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不得擅自决定。副市长、秘书长、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开宜春外出,应当在事前向市长报告。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开宜春外出,应当在事前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
附件1:

宜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市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提高会议效率,保证会议质量,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实际,制订本细则。
一、议题准备
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按下列程序进行准备。
1、议题协调。需要协调的议题,根据议题内容,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协调,必要时由市长助理或分管副市长协调。规范性文件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开局务会协调。需协调而未经协调的议题,不得提交讨论。部门或县(市、区)政府的意见,必须经其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
2、议题会签。内容涉及市政府办公室其他科(室)业务的,承办科(室)应认真做好会签工作,必要时还应共同参加有关协调会议。
3、议题审批。根据协调情况和会签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负责写出审核修改情况汇报(包括协调情况、存在的分歧、建议意见及需会议确定的问题等),经对口分管的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或市政府副秘书长审阅后,送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呈分管的市长助理、副市长审签。所有议题最后都要送市长审批,由市长决定是否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
4、议题材料。包括审核修改说明、修改后的议题讨论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供会议决策参考的文件资料等,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通知来文单位按要求印制30份,连同议题的完整底稿送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同时拟出列席单位名单。文字多、篇幅长的材料,应另附简明精炼的内容提要。材料不齐备的议题,不能送交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
5、市政府领导直接指示提交会议的紧急议题,如有需要协调的内容,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调后,再送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
二、会议安排
1、议题材料核对。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收到议题后,要认真对下列问题进行核对:是否符合审批程序,底稿是否完整,议题材料是否齐备,讨论的问题是否明确,列席单位是否齐全。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议题,应退回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重新办理。
2、议题安排呈批。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对已核签的议题,应适时将议题安排情况送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再呈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市长审定。根据议题缓急程度,及时提出会议安排意见(包括时间、地点、议题列席单位等)。
3、与会人员落实。会议安排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书面或电话报告、通知会议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或单位。
出席会议人员为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人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经主持人同意。领导同志对口科(室)应及时将情况告知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
列席人员为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与议题有关的市直部门、县(市、区)政府的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负责人等。列席会议的同志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告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并由其报告有关领导同志。
视议题内容,可邀请市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会议前,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应将与会同志落实情况报告有关领导同志。
4、会议室准备。会议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负责安排;会议室音响、照明、茶水、卫生、空调等服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
三、议题讨论程序
1、议题审核协调情况汇报。议题审核协调情况,原则上由列席会议的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不能到会时,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负责人)作简要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8分钟。
2、议题汇报。由议题汇报单位的负责同志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
3、讨论发言。列席会议人员发表意见,应简要明确。
四、参会要求
1、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准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列席人员均应签到,并领取1份相关议题材料。工作人员应在会议开始前,将到会人员情况报告会议主持人。非会议安排的材料不得擅自分发。
2、汇报单位及有关议题参会的单位领导,原则上应请主要负责人参加。汇报单位的领导一般可带1至2名随员,其他单位不得带随员。
3、非出席、列席会议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会场。会议进行期间,一般不要请领导接待来客、接电话,不要给领导送阅非紧急文件。如有急事找领导,应先经会议工作人员同意。领导同志一般也不要约人在开会时商谈其他工作。
4、会议记录由会议2名工作人员同时记录,必要时可采取录音记录方式。
5、会议的录相、录音、摄影由市政府办公室视需要统一安排,非统一安排的不得进行。个人持有的录音、无线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6、与会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会议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扩散。会议内容需要传达的,应严格按会议决定进行,一般应以记录摘要或正式发文为准。会议所发文件和材料要妥善保管,规定收回的应在散会前交回。
五、会后事项办理
1、每次会议均应撰写会议记录摘要(会议主持人另有指示的除外)。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应在会后3天内拟稿呈批。
2、会议记录摘要审签后,印发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副县级领导以及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和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会议记录摘要分发后,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应及时将议题底稿退回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应认真作好签收,及时办理和落实会议议决事项,每月终结后10天内,将该月会议议决事项办理落实情况送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由其汇总上报。
4、会议原始记录、记录摘要应妥善保管,按规定立卷归档。
六、会议报道
1、会议主持人会前明确要作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通知有关新闻单位列席会议进行报道。
2、会议开始后确定作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调研科负责。
3、报道稿件均由市政府办公室调研科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请常务副市长审定。
附件2:

宜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试行)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市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
一、主要职责
(一)协助市长、副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调各副秘书长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并协助市长、副市长组织实施市政府会议的决定。
(三)审核或组织起草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文件,其中市政府文件送请市长、副市长审定签发;经市政府会议讨论同意的上报下达文件,可由秘书长签发。
(四)研究审核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长、副市长审批。
(五)根据市长、副市长的批示或办理文件的需要,组织协调市政府部门间的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长、副市长审定。
(六)协助市长、副市长组织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及重大事故。处理比较重要的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及时向市长、副市长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
(七)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文件、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以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执行情况,并向市长、副市长报告。
(八)组织调查研究,向市长、副市长提供实际情况和政策性建议。
(九)组织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工作,及时向市长、副市长报告重要情况,并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向市政府反映的问题。
(十)负责市政府机关内部的精神文明、业务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一)负责机关事务工作,为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市政府办公室机关职工服务。
(十二)办理市长、副市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副秘书长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协助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办理的事项,一般的可以直接报市长、副市长审批;重要的应当经过秘书长核阅后再报市长、副市长审批。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助秘书长、副秘书长办理会议、文电、信息、值班、调研、督查、信访和领导活动安排、行政事务等日常工作,负责办理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会议制度
(一)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由正、副秘书长和办公室正、副主任组成,必要时吸收办公室有关科长参加。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内容: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及重要会议精神;2、通报情况,研究需要综合协调的问题;3、讨论决定秘书长职责范围内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4、研究市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领导交办会议的审核、协调、落实事项,为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等作准备;5、讨论秘书长、副秘书长提出的需办公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以及需由秘书长综合协调的问题;6、听取办公室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检查办公室工作,研究办公室的人事工作。
(二)办公室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办公室会议由正、副秘书长和办公室正、副主任以及办公室各科科长组成,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次。会议内容:传达、学习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听取和讨论办公室各科室的工作汇报;安排科(室)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199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免予起诉的原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免予起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被告人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被告人终止刑事诉讼的决定,一经公开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条 对贪污、受贿案件的被告人免予起诉,必须实行刑事检察部门审查、检察长审核、检察委员会决定和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的制度。
第四条 对被告人决定免予起诉,必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二、免予起诉的条件
第五条 对贪污、受贿案件的被告人免予起诉的条件: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免予起诉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免予起诉:
(一)有附带民事诉讼的;
(二)一人犯有数罪,需要数罪并罚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由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更为适宜的;
(四)其他依法不应当免予起诉的。

三、免予起诉的审查
第七条 对已侦查终结的贪污、受贿案件,侦查部门认为应当对被告人免予起诉的,须在侦查终结报告中提出意见,连同案卷、证据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赃款、赃物应当列清单附卷。
第八条 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免予起诉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并告知其享有自行辩护、申请回避、申请重新鉴定和提供新的证人、物证、书证的权利。
第九条 刑事检察部门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严格审查免予起诉。
对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也可以配合侦查部门共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十条 刑事检察部门审查终结后,对符合免予起诉条件的,应当报经检察长审核,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需要撤销案件的,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由侦查部门办理撤案手续。
第十一条 对决定免予起诉的被告人,应当制作《免予起诉决定书》。
第十二条 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审查免予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半个月。
对未被羁押的被告人审查免予起诉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办案期限,但是不能中断审理。

四、免予起诉的决定和备案
第十三条 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需要免予起诉的,由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免予起诉的,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核准,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十四条 对贪污、受贿案件被告人免予起诉,应当严格执行备案审查制度。下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的案件,应当在公开宣布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备案的材料包括《免予起诉决定书》、《案件审查报告》。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应当指派专人审查免予起诉备案材料,必要时可调取全案材料。对确有错误的,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撤销原决定或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备案材料期间被告人申诉的,按申诉案件对待,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复查。

五、免予起诉的宣布
第十六条 免予起诉的决定一律公开宣布。
第十七条 宣布免予起诉决定,应当在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进行。
宣布免予起诉决定时,被告人必须到场,并应当通知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基层组织派人参加。
检察长或者检察员宣读《免予起诉决定书》后,可以发表免诉词。
宣布免予起诉决定,应当制作宣布笔录。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免予起诉决定,如有必要,可以委托被告人居住地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代为宣布。被告人居住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检察院代为宣布。
委托宣布免予起诉决定,应当具函说明委托理由,并附《免予起诉决定书》;受委托的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委托函后,应当立即执行委托,并在宣布后三日内,将宣布笔录送交委托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 宣布免予起诉决定后,应当将《免予起诉决定书》交给被告人,并将副本分别送达贪污贿赂检察部门和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基层组织。
被告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第二十条 对免予起诉的被告人,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六、免予起诉的申诉和复查
第二十一条 对免予起诉的决定,被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第二十二条 被告人在收到《免予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诉的,一律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复查。
出具《免予起诉决定书》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状后三日内,将申诉状连同案卷移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状后三日内调卷复查,并将申诉状副本转交出具《免予起诉决定书》的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不服免予起诉决定七日内的申诉,应当认真复查,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根据事实和法律,分别作出维持原决定、改变原决定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的决定。
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后作出的决定,出具《免予起诉决定书》的人民检察院必须执行,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
复查后改变原决定的,应当公开宣布,并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四条 对不服免予起诉决定七日内申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复查的期限为一个月。复杂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五条 被告人不服免予起诉决定,在收到《免予起诉决定书》后,逾七日提出申诉的,由出具《免予起诉决定书》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复查。申诉被驳回后继续申诉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复查。
第二十六条 免予起诉申诉案件的其他复查程序,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程序的规定执行。

七、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规定发布以前本院公布的《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1年12月26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8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七日

  吉林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方案

  (省农委 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五次全会精神,推进生态省建设,树立吉林“绿色经济”大省形象,“十五”期间要建设一批地域优势强、品牌效益好、产加销一条龙、专业化和系列化强的绿色食品生产基地,扩大绿色食品生产规模,提高我省农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市场消费需求为导向,以资源优势为基础,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农民收入和人民生活质量为目标,面向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有效形式,统筹规划,科学布局,规模发展,突出龙头企业拉动,大力提高绿色食品科技含量和生产经营的管理水平,逐步壮大绿色食品产业规模,增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后劲。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在对市场充分评估、预测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国内外市场需求,选择适销对路的品种,搞好绿色食品开发。2.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从各地、各产业的实际出发,发挥区域比较优势,选准发展绿色食品的重点区域、主要产业和主导产品,科学布局,分类指导。3.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特点,处理好与生态农业、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互动关系,处理好短期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良性循环。4.坚持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原则。在绿色食品基地建设和产品加工生产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绿色食品生产标准,加速科技创新步伐,推动农业产业升级。5.坚持多元开发的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以企业开发为主,鼓励和支持各行业、各部门、各种经济成分主体开发绿色食品。各级政府也要积极引导绿色食品开发,投入必要的导向资金。6.坚持利益共享的原则。要正确处理企业与农户两者之间的关系,兼顾双方的利益,逐步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一体化方向迈进。

  二、发展目标及实施步骤

  (一)发展目标

  “十五”期间,全省重点建设50个大规模、高水平、牵动力较强的大型龙头企业,搞好水稻、玉米、大豆、水果、肉类、杂粮杂豆、禽蛋、奶类、蔬菜、酒类、矿泉水、特产品12大类绿色食品系列开发,开发产品品牌50个,产品品种300个,种植面积512万亩,总产量313万吨,实现产值131亿元。

  (二)实施步骤

  全省绿色食品发展开发分为启动期、发展期、提高期3个实施阶段。

  2001年为启动期。绿色食品种植面积180万亩,开发绿色食品产品达到140个,产量90万吨。其中,粮豆、蔬菜、水果、蛋等73万吨;畜禽、酒类、饮品类、奶类、特产类等17万吨。初加工产品与精深加工产品比为7:1,实现产值33亿元,比上年增加24亿元,牵动绿色食品基地较强的龙头企业达到30家。

  2002?D2004年为发展期。主要在扩大规模、扩张总量和精深加工上下功夫。绿色食品种植面积达到429.6万亩,绿色食品产品达到260个,产量达到222.4万吨。其中,粮豆、蔬菜、水果、蛋等200.6万吨,畜禽、酒类、饮品类、奶类、特产类等52.8万吨。初级产品与深加工产品比为5:1。经过系列开发和精深加工,实现产值106.6亿元,比上期末增加72.4亿元,牵动绿色食品基地较强的龙头企业达到40家。

  2005年为提高期。主要在规模、质量和提高产品附加值上实现更大的突破。绿色食品种植面积达到512万亩,开发高附加值绿色食品产品达到300个,产量313万吨。其中,粮豆、蔬菜、水果、蛋等243万吨,畜禽、酒类、饮品类、奶类、特产类等70万吨。初级产品与深加工产品比为3:1。实现产值131亿元,比上期末增加24.4亿元,牵动绿色食品基地较强的龙头企业达到50家。

  三、规划布局

  本着“多元投资、多元开发、多元启动”的原则,积极推动一批生产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牵动能力较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食品加工企业向绿色食品产业靠拢,重点做好对皓月集团、通化葡萄酒、华正肉业、大成黄龙、吉林酒业集团等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绿色食品的开发。全省计划建立12类、58个绿色食品产品生产基地,分布在37个县(市、区)。(一)大米生产基地。主要建在榆树市、梅河口市、永吉县、舒兰市、龙井市、和龙市、通化县等地。面积30万亩,产量15万吨,产值4.5亿元。牵动的龙头企业主要有:梅河曙光谷物有限公司、榆树市禾丰米业有限公司、吉林市北方米业有限公司、吉林市第一粮油加工厂、延边绿色食品米业有限公司、和龙市平岗绿色食品米业有限公司、通化县粮食收储经销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二)特用玉米基地。主要建在九台市、德惠市、前郭县等地。面积30万亩,产量15万吨,产值1.9亿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长春市新月食品加工厂、长春市绿色食品公司、德惠市农业开发公司、东辽县绿色食品开发公司、前郭县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第二粮油加工厂等企业。(三)优质大豆基地。主要建在德惠市、榆树市、敦化市等地。面积20万亩,产量3万吨,产值8000万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敦化市大山镇商贸公司、德惠市农业开发公司、榆树市农业开发公司等企业。(四)水果生产及加工基地。主要建在延吉市、长春市绿园区等地。面积3万亩,产量3万吨,产值6000万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延边华龙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区宏达农工商有限公司等企业。

  (五)肉类生产加工基地。主要建在德惠市、大安市、公主岭市、长春市郊区、吉林市昌邑区等地。产量9万吨,产值9.5亿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吉林鹊源公司、大安市白鹅集团、长春市皓月集团等企业。

  (六)禽类基地。主要建在德惠市、吉林市、珲南县等地。禽类产量4000吨,产值4000万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吉林德大公司、吉林市昌邑区科技交流中心、公主岭市稷丰公司等企业。

  (七)油料杂粮杂豆基地。主要建在通榆县、扶余县、洮南市等地。面积13万亩,产量2.6万吨,产值5200万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通榆榆香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民乐农工商总公司、扶余增盛农产品开发中心、洮南市上园源农场等企业。

  (八)蔬菜和瓜类基地。主要建在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市绿园区、德惠市、通化市二道江区、永吉县等地。面积5万亩,产量10万吨,产值1.8亿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长春幸福乡农工商总公司、德惠市升阳乡综合批发市场、长春市绿园区宏达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市二道江区蔬菜生产经营公司、永吉县农业科技开发公司等企业。(九)特产品加工基地。主要建在延边、通化、白山等地。面积1.4万亩,产量1万吨,销售收入3.2亿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延边蜂业公司、露水河林业局、长白山特产实业公司等企业。

  (十)矿泉水基地。主要建在白山、通化、延边、吉林等市州。产量5000吨,产值1000万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长白山啤酒厂、吉源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吉林省海外集团等企业。

  (十一)乳制品加工基地。主要建在通榆县、长春市区等地。产量3000吨,销售收入1200万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通榆县红牛奶业公司、吉林农大乳制品加工厂、长春市绿色食品公司等企业。

  (十二)酒类加工基地。主要建在双阳区、抚松县等地。产量4000吨,产值4000万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长白山啤酒厂、吉林粤海银瀑啤酒有限公司、吉林特产研究所山葡萄酿酒实验厂等企业。

  四、保证措施

  (一)扶强扶壮一批龙头企业,加快绿色食品开发步伐。从实际出发,重点扶持一批具有一定基础和规模,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大,市场前景好,具备一定竞争能力的粮油、乳业、畜禽、果菜、山特产及饮品等加工企业,增强绿色食品龙头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加大对基地的牵动作用。一是加快绿色食品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步伐,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现有企业进行更新改造,促进企业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延长产品加工产业链条,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我省绿色食品加工行业产品结构的科学调整。对于新建骨干项目,抓好规划布局,在市场开发、技术工艺、投资构成、管理机制、基地建设等方面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加快建设步伐,争取早投产、早见效。二是积极推进绿色食品产品结构的提档升级。依据国内外市场的需求,从现实要求和潜在的市场出发,调整和开发绿色食品,解决初级产品比重大、加工产品品种趋同、科技含量低等问题,逐步扩大精深加工产品比重,实现绿色食品产品的多样化,扩大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三是实施品牌战略,抢占国内外市场。选择一批质量叫得响的品牌,集中进行广告宣传,扩大影响。中小企业和基地要积极主动向名牌靠拢,联合联营,发挥整体优势,共同开拓市场。争取在年内开创一批全国驰名、国际认可的名牌产品。四是活化机制,强化管理。积极推动企业内部改革,加快企业和基地一体化建设进程,逐步形成企业和基地农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新机制。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重点在产品成本、质量、财务和产销管理上下功夫,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五是筹划组建绿色食品企业集团。借鉴外省的经验,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产品技术含量提高、企业组织结构实现规模效益、区域经济结构突出优势特点出发,筹划以绿色食品优势企业为龙头,名牌产品为依托,资产重组为纽带,采取联合、兼并、收购等资本运营方式,着手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绿色食品企业集团,共同抵御市场风险。

  (二)建立和完善绿色食品市场体系,加大绿色食品市场开拓力度。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在建立以平等竞争为基本准则的市场秩序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绿色食品市场体系,为绿色食品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一是加强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绿色食品配送中心建设,广泛开展绿色食品配送业务,使其成为面向国际市场的绿色食品贸易“窗口”。二是建设绿色食品营销网络。以全省现有的各类相关专业批发市场设立的绿色食品批发专柜为基础,逐步建立辐射到全国各地的各类相关专业批发市场,形成绿色批发营销网络。近期,市场要定位在全国一些高消费大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以及日本、韩国、中东地区等国家。建立绿色食品连锁经营,设立专营店、连锁店,逐步形成产地市场与外埠市场、连锁经营与网络销售相结合的绿色食品市场网络;进一步完善绿色食品专用信息网络,在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架起一条绿色食品国际信息高速公路,促进绿色食品生产经营向现代化、信息化方向发展。

  (三)建设高标准原料生产基地,促进绿色食品专业化生产。本着市场牵动、科技先行、区域发展、规模推进的原则,高标准、高质量地建设好绿色食品原料生产基地。一是加强绿色食品基地良种工程建设。优化种植业和养殖业品种,推广优质专用动植物品种,绿色食品基地优质品种率要达到100%。通过两至三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区域化、专业化的绿色食品良种繁育基地。二是加强科技培训,建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认真执行绿色食品种养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动植物基地建设管理办法。通过报刊杂志、电视讲座、巡回宣传、现场培训等形式,向农民普及绿色食品知识和技术,提高广大农民对绿色食品认知度,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和创造性。三是保护好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示范省建设。重点抓好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治沙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和“一水五地”建设工程,加强小流域治理和水土保持,扩大绿色植被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不断改善大气环境。加强土壤环境建设,减少“白色污染”。大力推广应用经国家认证有绿色标识的生物肥、有机肥和生物农药等,减少土壤中农药残留。引导和鼓励工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严禁在绿色食品生产区域建设有污染的工业企业,依据绿色食品发展的需要,建立起高标准生态农业保护区。对列入实施方案的绿色食品基地县(市、区),环保监测部门要对其大气环境、土壤条件、灌溉水质等方面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整治方案,尽快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四是加大资金投入,支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逐步建立以绿色食品加工龙头企业和农民投入为主体,财政和信贷投入为导向,广泛吸纳国内外资金的绿色食品开发投入机制。金融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绿色食品基地开发项目的信贷扶持力度,有计划地扶持一批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各部门也要集中有限资金重点向绿色食品产业倾斜,形成合力,促进绿色食品基地建设。

  (四)强化产品质量监管,提高绿色食品市场信誉。从长远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出发,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质量的要求,在绿色食品产业建设中,要建立配套的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一是严格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确定的各种绿色食品产品标准,严格检测和评价绿色食品基地生产的各项技术指标和生态环境。同时积极与发达国家同类食品标准接轨,按国际标准组织基地生产经营。二是规范合同,提高合同履约率。按照产业化经营的方式,把企业和基地农户连接起来,明确两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提高合同履约率,逐步推进加工企业与基地农户利益一体化进程。三是定期抽检,动态管理。对基地的绿色食品产品及其生产环境定期进行化验检测,定期发布绿色食品检测公告,凡不符合标准的一律取消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资格。四是加强对绿色食品的市场管理。进一步统一和规范绿色食品的包装和标识,将各种绿色食品的质量标准以最直观的方式告示消费者。相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定期对绿色食品商品市场进行联合检查,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绿色食品的责任者依法惩处,公开曝光,保护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绿色食品开发有效推进机制。发展绿色食品产业,建立高标准的绿色食品生产基地,是今后一个时期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重点工作之一,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理顺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实行归口统一管理。省农委全面负责绿色食品基地建设方案实施的综合协调指导,加强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基地开发项目的论证和实施,绿色食品基地生产经营全过程监控,从业人员培训等工作。各基地县(市、区)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根据绿色食品基地和产业发展的要求,确定重点推进项目,通过一个基地、一个产业、一个班子、一个规划、一个政策、一个实施办法 的“六个一”工作机制,切实推进绿色食品产业发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