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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

时间:2024-05-15 21:20: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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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已经2006年6月29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阎立


二○○六年七月四日

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行为,保护地下文物和出土文物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含水下,下同)文物的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 在下列区域进行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发展和改革、国土、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应当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历史文化名城(苏州、常熟,下同)内的古城水道、古城墙、城门遗址、苏州子城遗址;

  (二)经登记公布或者规划确定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范围;

  (三)地下文物埋藏区;

  (四)历史文化名城内除本条(一)、(二)、(三)项以外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外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区域;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保护区域。

  第五条 前条所列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意见书下达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区域内组织考古调查、勘探。

  第六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当由具有考古发掘资格的专业单位承担。

  第七条 承担考古调查、勘探任务的考古专业单位可经以下方式确定:

  (一)由建设单位委托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选择考古专业单位,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选定的考古专业单位及其负责本考古项目的领队告知建设单位;

  (二)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考古专业单位,并将选定的考古专业单位以及负责本考古项目的领队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定的考古专业单位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含:

  (一)考古调查、勘探的具体地点、面积、范围;

  (二)考古调查、勘探的时间、经费;

  (三)对可能出现遗迹现象的保护措施和出土文物保护的技术准备情况;

  (四)保密条款;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应当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考古调查、勘探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考古专业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力量保护现场,同时立即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并在 7日内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一)发现一般文物的,经现场清理,可恢复考古调查、勘探;

  (二)发现重要文物或者重要文化遗存,因存在自然破坏危险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并由建设单位和考古专业单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发现重要文化遗存,具有重大保护研究价值的,考古调查、勘探终结,实施原址保护。

  第十条 生产、施工中出土文物,因自然原因地下文物暴露等非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出土文物的,属于突发性出土文物事件。

  第十一条 发生各类突发性出土文物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公安部门。文物、公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快速反应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事件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突发性出土文物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区分情形妥善处理:

  (一)发现一般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专业力量进行清理。有建设、施工单位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考古清理工作。清理完毕,可以恢复施工作业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建设、施工单位;

  (二)经现场清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或者抢救性发掘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施工单位,并依照本办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或者抢救性发掘。

  考古专业单位在接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考古任务或者社会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并按规范要求做好考古工作,发现重要文物应当及时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接到突发性出土文物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发生盗掘、哄抢出土文物等危急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追缴流失的出土文物。对追缴的出土文物,应当及时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在接到突发性出土文物事件信息在报道前,应当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考古专业单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过程中,不得向外公布考古情况。

  第十六条 考古专业单位应当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终结后 7日内按规范要求出具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30日内将结项报告和出土文物清单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所有出土文物移交给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十七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在 7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发现重要文化遗存,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文物、规划等部门应当共同商议保护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要求责成建设单位及时调整工程建设方案,协助做好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二)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三)在考古调查、勘探及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自行选择考古专业单位后未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建设单位与选定的考古专业单位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协议后未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古城水道,是指护城河及古城内水系(包括苏州市山塘河、上塘河);

  (二)古城墙、城门遗址,是指暴露于地表的各历史时期城墙、城门遗迹及已探明的地下城墙、城门遗址;

  (三)苏州子城遗址,是指现苏州市干将路以南、十梓街以北、锦帆路以东、公园路以西区域;

  (四)地下文物埋藏区,是指已探明并经公布的能体现历史文化发展脉络、遗存保存丰富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农村市场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

商务部市场运行司


关于加强农村市场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

商务部市场运行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5月10日,我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商运字[2005]16号),决定建立百县农村市场监测系统,目前,该系统已上线运行。为做好信息填报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并注册符合商运字[2005]1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县。登录互联网,键入http://shscyxs.mofcom.gov.cn, 进入“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首页,在系统首页右上角的“用户登录区”输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用户编码和密码,进入系统内部后点击上方水平导航条最右侧的“系统管理”,再点击页面左侧导航区中的“增加内部用户”,在弹出的用户信息录入页面中填写用户编码(只能由数字或字母组成,建议用县名全拼)、用户名称和用户密码,并在用户类型选项中点选“百县监 测”,接着点击“所在省市”右侧的“选择”按钮,在弹出的地区列表中选中欲添加的县名,最后点击“提交”。如果页面上显示“操作成功”,则该县被成功注册了。请将注册的用户编码和用户密码通知该县商务主管部门和活畜基地场,并做好信息督报工作。

  二、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活畜基地场点击“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首页左侧垂直导航条中的“百县监测”,在弹出的登录窗口中输入经由省商务主管部门注册的用户编码和密码,然后点击“提交”,进入系统内部后点击上方水平导航条中的“数据上报”,再依次点击页面左侧导航区中的“上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上报主要农产品价格”、“上报重要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上报零售商业网点”,并根据上报日期要求报送对应的报表。

  特此函告。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福建林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称争议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福建林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称争议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福建林同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称争议问题的请示》(闽工商外企字〔1998〕第33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北京林同炎咨询有限公司与福建林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属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其名称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问题。
二、根据你局文件所附北京林同炎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材料,不能证明福建林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林同炎咨询有限公司的名称已造成公众误认。



199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