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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非税收入收缴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5:07: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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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非税收入收缴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非税收入收缴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5〕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市政府决定,市本级所有非税收入全部实行收缴分离管理,现将《抚顺市非税收入收缴分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执收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分离管理工作。实施收缴分离前已收取并缴入单位过渡帐户的收入,要在实施收缴分离后20天内划转同级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汇缴专户。实行收缴分离后,执收单位原有过渡账户一律取消,收入直接缴入同级财政汇缴专户。未直接缴入财政汇缴专户的,视同“小金库”处理。
监察、审计等部门和有关银行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分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九月二十九日

抚顺市非税收入收缴分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程,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或者凭借国有资产(资源)、政府投入、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政府信誉,征收或者收取、提取、筹集的财政性资金。其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等。
第三条 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分行通过招标,选定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分离代理银行,并与其签订代理收款协议书。
第四条 实行收缴分离管理后,执收单位原有的收入过渡帐户一律取消,非税收入直接缴入财政汇缴专户。财政汇缴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选定的归集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情况。按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进行核算,并向国库以及预算外财政专户缴款。
第五条 收缴分离实行直接缴款和代理缴款两种方式。
直接缴款是指由执收单位负责向缴款人开出“直接缴款通知单”,缴款人持单到代理银行代收点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汇缴专户的收缴管理方式。
代理缴款是指由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当场收款,开具收款收据,而后填写代理缴款通知单,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财政汇缴专户的收缴管理方式。执收单位当日收取非税收入资金总额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须于当日将全部收款缴入财政汇缴专户;当日收取资金不足500元的,可于次日将所收款项一并缴入财政汇缴 专户。
零星分散或必须现场执收的非税收入,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代理缴款方式。代理缴款一般采取现金方式缴款。
第六条 收缴分离使用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直接缴款通知单》、《非税收入代理缴款通知单》、《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罚没款收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票据。
1、《非税收入直接缴款通知单》或《非税收入代理缴款通知单》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缴款人或代理缴款人(执收单位)持据 到代理银行代收点缴纳有关款项。
2、《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和《罚没款收据》是银行代收点向直接缴款人或实行代理缴款单位向缴款人收款时开具的收据。是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罚没款收据。
3、代收点收款后将《非税收入直接缴款通知单》和《非税收入代理缴款通知单》及收款收据交归集银行,由归集银行将有关凭证转交财政部门。
4、执收单位须凭《收费许可证》和《罚没许可证》到市收费管理局领购票据。代理银行须到市收费管理局领购《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罚没款收据》,并设专人对票据进行登记、发放、回收、报结。
第七条 缴款程序
1、直接缴款程序:缴款人缴款时,持《非税收入直接缴款通知单》到代理银行代收点缴款。缴款人缴款后将加盖银行收讫章的《非税收入直接缴款通知单.》和收款收据的有关凭证退给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收款收据加盖印章后交给交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或转帐方式缴款。采用现金缴款的,《非税收入直接缴款通知单》可代替银行现金交款单;采用转帐方式的,银行必须在确认资金已收妥到帐后,方可向缴款人开具收款收据。因故发生银行“退票”的,执收单位负责向缴款人追缴相关款项。
2、代理缴款程序:执收单位持《非税收入代理缴款通知单》及收款收据到代理银行代收点缴款。银行审核受理后,将加盖“银行收讫章”的《非税收入代理缴款通知单》和收款收据的有关凭证退给执收单位。
第八条 缴款人异地缴款,应按规定通过银行汇兑结算或转帐方式将资金直接缴入财政汇缴专户。代理银行收到款项后通知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填制《非税收入代理缴款通知单》,开具收 款收据,并送交银行代收点。代收点将收到异地汇款与《非税收入代理缴款通知单》核对相符后,在《非税收入代理缴款通知单》和收款收据上加盖“银行收讫章”。
第九条 代理银行负责财政汇缴专户收款信息的传送工作。每个工作日9时前向财政部门报送上个工作日的日报表,于每月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月报表。同时.向财政部门传递代理业务信息和有关票据。执行财政部门的资金调拨要求,不得截留或延误划拨(节假日可顺延)。
第十条 所缴款项因特殊原由,需要办理退款时,由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财政汇缴专户办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开户银行(归集银行)提供的有关票据登记总帐、明细帐。执收单位根据非税收入有关票据登记本单位台帐(辅助帐)。执收单位应按月与财政部门核对当月非税收入的入库情况,对开出的《非税收入直接缴款通知单》和《非税收入代理缴款通知单》而未缴的款项应认真追缴;财政部门与代理银行按月将当月非税收入收缴情况核对清楚。确保帐款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分行要加强对代理银行的管理和监督。代理银行不履行代收协议,借故占用财政资金或发生拒收、不按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划拨资金的(节假日可顺延),代理银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由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分行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取消其代收资格。
第十三条 教育系统和国土资源非税收入仍按原办法管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与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办法同步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非税收入直接缴款通知单》(略)
2.《非税收入代理缴款通知单》(略)
3.《代收非税收入日报表》(略)
4.《代收非税收入月报表》(略)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发展中西部地区比较优势产业和技术先进的企业,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带动中西部地区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本目录。
本目录基于中西部地区自身的条件,提出了各地在环境、资源、人力、生产、技术、市场等方面确有显著优势和潜力的产业、产品。中西部地区通过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国外先进技术装备、现代化的经营管理方式和国际大市场,促进这些产业和产品快速成长,发展成为具有地方特色
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中西部地区产业结构、技术结构以及经济结构的转化和提高。同时,这些产业和产品也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和鼓励发展的范畴。
属于本目录的外商投资建设项目,享受《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中鼓励类项目的各项政策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本目录生效前的在建项目,亦按照本目录的有关政策执行。
各有关方面依据本目录审批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项目时,要全面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现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要注重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产品结构的改善,注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大生产能力。

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国内外市场环境变化的需求,适时对此目录进行调整、修订。

中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山西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无磷洗衣粉生产
4 棉纺织、印染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5 新型纺织机械制造
6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7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8 煤焦油深加工
9 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
10 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站的建设、经营
11 铜资源的勘查、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
12 高性能钕铁硼材料及稀土电机的开发、制造
内蒙古自治区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保健酒的生产
4 皮革的后整理及高档皮革产品制造
5 乳制品加工
6 毛纺织、毛针织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7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8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9 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
10 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站的建设、经营
11 风力发电站建设、经营
12 稀土矿物加工及产品制造
13 铜资源的勘查、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
14 中、蒙药材加工
黑龙江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大豆、玉米深加工及其制品开发、生产
4 木浆及造纸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5 亚麻纺织及制品生产
6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7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8 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
9 铜资源的勘查、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
10 高精铝材加工企业技术改造
11 电工仪表及电网智能管理控制系统设备制造
12 计算机软件开发
13 新型电子元器件开发、生产
14 石墨开采、加工及制品生产
15 抗生素药物原料生产
16 中药冻、干、粉、针制剂生产
吉林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优良农业作物和畜禽品种繁育基地建设、经营
3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4 农作物副产品(玉米秸杆等)的综合利用
5 化纤木浆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及综合利用
6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7 风力发电站建设、经营
8 乙烯下游深加工产品及精细化工产品生产
9 汽车零部件制造
10 汽车电子元器件生产
11 高性能钕铁硼材料及稀土电机的开发、制造
12 液晶显示器开发、制造
13 计算机软件开发
14 药用植物种植、加工和制药新工艺开发
15 生物工程技术制药
安徽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竹资源的综合利用
4 棉纺织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5 碳纤维的开发、生产
6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7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8 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
9 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及产品深加工
10 农用机械制造
11 铜材料相关电子产品制造
12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江西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竹资源的综合利用
4 高档日用陶瓷生产(青花玲珑瓷除外)
5 苎麻纺织及制品生产
6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7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8 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
9 稀有金属(铷、铯、钴、钽、铌)冶炼、加工
10 湿法磷酸及高浓度NPK复合肥生产
11 新型电子元器件及电子发光材料开发、制造
12 中药材、中成药加工
13 发酵工艺药物的开发、生产
14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河南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棉纺织、印染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4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5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6 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站的建设、经营
7 铜加工企业技术改造
8 天然碱矿开采、加工
9 新型电子元器件开发、制造
10 新型数字产品及配套件生产
11 电能综合管理自动化及电工仪表制造
12 优质浮法玻璃加工
13 中药材种植、加工
湖北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竹资源的综合利用
4 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5 水产品养殖及深加工
6 棉纺织、印染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7 高档服装面料及服装加工
8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9 风力发电站建设、经营
10 磷矿开采、高浓度磷复肥、磷化工及盐化工产品生产
11 汽车零部件制造
12 大型环保设备制造
13 新型电子元器件开发、制造
14 石墨开采及深加工
湖南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竹资源的综合利用
4 红壤改造工程
5 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6 高档日用陶瓷生产
7 苎麻纺织及制品生产
8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9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10 铁、锰矿采选及锰系列产品深加工
11 大规模集成电路设计与封装
12 中药材、中成药半成品及成品生产
广西壮族自治区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竹资源的综合利用
4 松香深加工
5 水产品养殖和加工
6 蔗糖生产的综合利用
7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8 水电资源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9 铟、锌有色金属矿的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
10 氟化盐、氯化盐、聚合磷酸盐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11 新型电子元器件开发、制造
12 中药材、中成药半成品及成品生产
13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四川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和经营
4 竹资源的综合利用
5 棉纺织、麻纺织、丝绸企业生产线改造
6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7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8 水电资源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9 钒钛矿物开采及加工(不允许外商独资)
10 天然气资源开发及天然气化工产品生产
11 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网络产品制造
12 新型数字产品及配套件制造
13 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
14 中药材、中成药、植物化学原料药开发、生产
15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重庆市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竹资源的综合利用
4 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5 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及整治工程
6 苎麻纺织及制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7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8 城市地铁、轻轨交通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9 天然气勘查、开采及天然气化工产品生产
10 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及电子元器件制造
11 大型环保设备制造
12 大型成套自动控制系统制造
13 中药材、中成药半成品及成品生产
云南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花卉及栽培技术引进、开发、经营;现代花卉园区建设和经

4 竹资源的综合利用
5 天然香料、食用菌的种植、加工
6 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7 滇池污染治理及环境保护工程
8 绿色食品、保健食品开发、生产
9 蔗糖生产的综合利用
10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11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12 磷矿开采、高浓度磷复肥、磷化工产品生产
13 中药、生物药开发、生产
14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贵州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竹资源的综合利用
4 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5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6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7 钛冶炼、加工企业技术改造
8 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
9 钡盐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10 磷矿开采、高浓度磷复肥、磷化工产品生产
11 新型电子元器件开发、制造
12 中药材、中成药半成品及成品生产
13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西藏自治区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民族特需产品、工艺美术、包装及容器材料及制品生产
4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5 电力基础设施及新能源电站建设、经营
6 铬矿的开采与加工(不允许外商独资)
7 盐湖资源的开发利用
8 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9 藏成药品的开发、生产
10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陕西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棉纺织及印染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4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5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6 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
7 铜资源的勘查、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
8 天然气资源开发及天然气化工产品生产
9 现场总线智能仪表制造
10 新型电子元器件开发、制造
11 天然药物、保健药物及保健用品生产
12 民用飞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13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甘肃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优质葡萄酒酿制
4 马铃薯淀粉、玉米淀粉深加工
5 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6 毛纺织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产业用纺织品开发、生产
7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8 超高功率石墨电极及碳素制品生产
9 天然气化工产品生产
10 钻机及油田设备制造
11 IC元件集成电路封装及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制造
12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青海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4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5 铜、铝、锌矿开采、冶炼、加工(不允许外商独资)
6 钾资源的开发、加工
7 盐湖资源综合利用及产品生产
8 新型建筑材料生产
9 中药、藏药材种植、加工
10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宁夏回族自治区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4 葡萄的种植和酿酒
5 玉米、马铃薯种植及深加工
6 蚕养殖、蚕茧丝加工
7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8 钽、铌的冶炼和加工
9 钽电容及钽粉生产制造
10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优良蕃茄种植及深加工
4 优质葡萄的种植及酿酒生产
5 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6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7 棉纺织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的开发
8 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的建设、经营
9 锂盐的开发(不允许外商独资)
10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2000年6月16日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铜政发〔2007〕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铜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
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督用于经营资产的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用于经营性的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界定及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管辖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审批,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资产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规定限额以上或特定资产的产权变动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国有资产收入(收益)的监督管理和收缴;
(五)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六)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
(七)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根据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审核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产权变动事项的核实申报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监督,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收益收缴;
(五)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调剂的审核、申报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共用;
(六)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其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修保养等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三)负责建立完整的账薄体系,实行资产账、卡管理。财务会计、财产管理、财产使用三个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建立账卡,财务会计建立单位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及时办理采购、捐赠等新增固定资产的入账;财产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及卡片,卡片一式两份,一份留财产管理部门,一份随实物交使用部门保管,低值易耗品进行实物登记及管理,三个部门之间必须做到账账、账卡、账买三相符;
(四)负责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惜和担保等事项申报工作;
(六)负责用于经营性资产的使用管理,承担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合理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八)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国有资产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
第十二条资产配置是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划转、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程序:
(一)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建设、维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计划,根据该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按照财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该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配置标准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的,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五)各行政事业单位对购建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入库、领用等手续,持资产购置审批文件、购置发票和验收单到会计核算中心(单位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必须做到资产与发票、账卡相统一。
第十五条经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坚持能调不租、能租不买、节约使用、有效管理的原则,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交接、领用、清查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总台账和明细卡,实行账卡管理,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收益;行政事业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在办理完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使用的实物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要加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资产优化配置的要求,进行合理调剂使用。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在同一部门不同单位之间调剂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备案;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调剂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执行,或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直接调剂;
(三)资产的调出、调入,要以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为依据,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签宇后向主管部门提交处置申请,填报《铜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报损、报废的资产需要评估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或技术鉴定,评估、鉴定报告书须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审批。经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四)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产权交易有形市场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价低于评估价的90%,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五)备案。经财政部门同意自行处置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资产处置后 10日内将资产处置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车辆及特种专项设备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资产报废事项,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强制规定处置后,凭相关文书及资料,到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土地的处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处置结果报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凭证。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资产转让收入、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净收入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罚没资产的处置应严格按照我市罚没资产处置规定,执法单位只有清缴权,没有处置权,执法单位必须对罚没资产进行详细登记造册,妥善保管,集中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处置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章 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于举办经济实体的,未脱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其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性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其主要方式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
第二十九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
(一)当年国家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国家另有规定除外)和当年上级补助形成的资产;
(二)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保证完成行政事业任务的资产;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准转作经营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条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资产用于经营性活动,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申报手续。财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文件、证件材料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对用于经营性资产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性的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收益,统一收缴同级财政集中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对其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活动的资产进行监管。并加强对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三条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法律行为;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登记。
第三十四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人(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五条《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政府采购、单位改制、资产运营与处置等事项的必备材料。对没有按规定取得《产权登记证》的,政府有关部门将不予办理上述有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成立时间,单位负责人,单位性质,主管部门,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对外投资等使用情况及其它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并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第三十八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资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与其它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调解决。协调不能解决的,应当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不服从调解或裁定的,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裁定。
第四十条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行政事业单位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调解决。协调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评估是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价值的估计和判断的社会中介活动。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二)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取得没有原始价值凭证的资产;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四)接受捐赠等没有价格凭证的资产;
(五)合并、分立、清算;
(六)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下列行为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体或部分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回 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治性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公正执业,对所提供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特定经济行为的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其单位国有资产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的损益,重新核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价值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开展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资产清查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四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对经财政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和投资以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清理和追索,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统计报告与绩效考核
第五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
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一条 资产统计报告制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时间内容要求,反映一定时期占有使用资产状况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分析说明。
第五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产报告工作的指导,认真审核、汇总、分析本地区资产统计资料,向上级财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第五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和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义务和职责,并应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第五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从事下列行为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缓、减、停拨有关经费,责令其改正,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尽其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将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五)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写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六)对所占用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管理措施的;
(七)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以权谋私的;
(八)对已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调剂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及管理、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中违反本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各县(区)财政部门、市级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