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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2:52: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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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黑龙江农垦总局农机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

2006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起步年,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现代农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今年的农机化工作要以“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推动跨区作业由夏季向春秋两季延伸,由小麦机收向水稻机插、机收和玉米机收等领域拓展,加强组织协调与信息服务,努力提高重要农时、重点作物、关键生产环节和粮食主产区的机械化作业水平。为了扎实搞好今年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农机跨区作业的组织与协调

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良好的组织调度是跨区作业高效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在跨区作业前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提前做好政策落实、机具检修维护、供需协调和人员培训等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包、帮、扶”工作,组织作业队采取包、帮、扶措施,为“六户”(军、烈、孤、困、寡、打工)实行“三优”(优先、优质、优惠)农机服务,树立农机部门的良好形象。要总结推广各地在跨区作业服务工作中的好做法,认真做好接待服务,做到让机手满意、粮民满意。要密切注意作业期间天气变化和作业市场供求状况,加强机具调度,合理安排作业任务。对辖区内发生的作业纠纷、事故,各地农机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协调处理。要继续加强与公安、交通、物价和石油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促进跨区作业安全有序进行。

二、切实做好信息服务工作

信息服务是促进作业市场供需平衡,保障作业秩序,服务广大农机手的重要措施。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并配备必要的信息处理设备,要建立跨区作业信息采集点,完善信息收集渠道和办法。各省和跨区作业重点县市在作业期间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做好信息咨询和突发事件处理工作。要不断拓展信息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模式,今年有条件的地方要与气象和通信部门合作,开展免费为机手提供跨区作业信息短信服务的试点工作。

“跨区作业服务直通车”系统自去年开通以来,已逐渐成为发布跨区作业信息的主要渠道。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该系统的作用,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在春耕生产和“三秋”生产期间每旬末上报一次农机作业进度情况,“三夏”期间每周一、周四报送一次。

三、进一步推进水稻跨区作业

加速推进水稻机械化的发展,提升水稻机械化生产水平,是当前农机化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农机部门要加强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示范和宣传引导,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促进水稻种植环节机械化的突破。不同水稻产区农机部门间要加强合作,规范水稻栽植模式,为跨区机插秧作业打下基础。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水稻机收作业市场发展,加强县级引机派机工作的组织力度,完善水稻跨区机收服务措施,重点推进长江流域的“东西合作”以及重点水稻产区高性能收割机的“南下北上”,扩大水稻跨区机收规模,确保今年实现水稻机收水平提高2-3个百分点的目标。

四、加强“场县共建”,拓展跨区作业领域

与地方农村相比,垦区农场农业机械装备和基础设施有较强的优势。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农垦系统的合作,大力开展“场县共建”工作,引导国有农场高性能的农业机械参加跨区作业,为广大农民提供农机作业服务。农机跨区作业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组织场县供需双方签订跨区作业合同,规范合作行为,维护双方的经济利益。各地农机部门要对农场跨区作业队给予大力支持,完善服务措施,逐步拓展合作领域,将共建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农业部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4]176号

1994-07-30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0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下发后,铁道部反映如多种经营就地纳税,一时难以集中资金加快铁路建设和大力发展多种经营。根据国务院领导决定,为帮助解决铁路建设资金不足,安置铁路运输企业富余人员,实行分流,扶持铁路多种经营,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决定,对铁路部门多种经营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兴办的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凡在“七五”铁路大包干前已就地缴纳所得税的,按规定照章纳税,就地入库。
  其余的在“八五”期间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由铁道部门集中使用。
  二、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的范围,包括各铁路局(含所属工附业企业)、铁路分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含所属工附业企业)以及所属各铁路总公司、部直属运营单位。
  铁道部直属工业企业、物资供销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仍按照66号文件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州市国营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国营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妥善处理国营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各级仲裁委员应配备专职仲裁工作人员,与同级劳动局的劳动争争议处理机构,(处、科、股)合署办公,即各级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同时也是各级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 市仲裁委员会受理广州地区涉外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并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区、县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区、县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并检查指导企业开展调解工作。
企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小组(下统称调解委员会)。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指定三名仲裁工作人员组成仲裁工作小组,负责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对需要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小组应提出裁决建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后作出仲裁决定。对简单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小组也可直接进行裁决。
第六条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第七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一般先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因被开除、除名、违纪辞退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另一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由仲裁委员会直接受理。
第九条 因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应从争议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经调解三十日内未能结案的,应视调解不成立;调解委员会应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应从受理之日起六十日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依期结案的,经报请仲裁委员会主任核准,可以延长十五日结案。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应从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书面申请的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辨书的,不影响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未经仲裁委员会允许中途退场,如果申请人的,作撤拆处理;如果是被拆人的,作缺席仲裁。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必须坚持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予裁决。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收取仲裁费。
仲裁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劳动局会同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中央、省、部队和外地驻穗单位。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或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仲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