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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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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8〕27号


印发《潮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质监局反映。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潮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和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技术标准战略的研究和实施,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经济的全面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潮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院校等单位)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奖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包括:主导或参与制订、修订地方、行业、国内和国际标准;组建标准化活动组织;取得标准化科研项目成果(上列奖励范围均不含农业类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五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制订、修订,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订、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
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参与制订、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主导制订、修订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
(一)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两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订、修订的视为参与制订、修订单位。
第七条 主导或参与制订、修订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每主导制订、修订一项地方标准,奖励5万元;参与制订、修订的,奖励3万元;
(二)每主导制订、修订一项行业标准,奖励10万元;参与制订、修订的,奖励5万元;
(三)每主导制订、修订一项国家标准,奖励15万元;参与制订、修订的,奖励10万元;
(四)每主导制订、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奖励25万元;参与制订、修订的,奖励15万元。
第八条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订、修订同一项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按单一项目给予奖励,奖金由所有参与单位平分。
第九条 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条 组建标准化活动组织并发挥作用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标准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标准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标准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一条 奖励项目应为上一年度完成的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
如果组建标准化工作组获得奖励后,再由本级活动组织晋升为高一级标准化活动组织的,按最高奖励标准补齐奖金。
项目完成时间以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证明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对主导制订、修订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单位,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中央、省驻潮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单位、市区(含湘桥区、枫溪区、各开发区)的单位,直接向市质监局申请奖励。潮安、饶平县的单位,向所在地县质监局申请奖励,经当地质监局初审后,向市质监局推荐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性质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研制奖励项目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以及主导制订、修订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参与程度证明材料);申请国际标准研制奖励项目的,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申请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奖励项目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文件;
(五)申请组建标准化活动组织奖励项目的,应提交国家、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或国际标准化组织出具的批准成立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评审年度奖励项目,报市政府核定后,由市政府按规定标准进行奖励。奖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划入获奖单位的帐户。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申请单位,应当责令其将奖金全部退缴市财政,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奖励项目予以审查,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为加速广州经济建设,筹集社会上各方面的资金,尤其是鼓励华侨、港澳同胞积极投资,是非常必要的。《投资优惠暂行办法》是组织华侨、港澳同胞投资而采取的一项新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全局观念,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新的问题,望及时向市侨办反映。

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


为鼓励华侨、港澳同胞根据广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需要,以独资经营,同国营企业或集体企业合资、合作经营,或采取我国准许的其他方式在我市进行投资,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办法:
一、华侨、港澳同胞在我市投资的企业所使用的土地,其土地使用费按我市规定八折征收。
二、华侨、港澳同胞投资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不影响本企业外汇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尽量放宽产品内销的比例。
三、华侨、港澳同胞对我市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有重大贡献者,经市或区、县统战、侨务部门推荐,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其各种荣誉称号,发给奖状或表彰证书,对贡献特别突出者,经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立碑纪念或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的称号。
四、华侨、港澳同胞引进先进技术,投资经营我市急需的工业项目,投资对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经营开发性事业,凡一次实际投资30万美元(市属八县20万美元)者,可允许其亲友一人由农村户口转为企业所在的城镇常住户口,和享受商品粮供应。凡一次实际投资60万美元(
市属八县40万美元)者,准其亲友二人由农村户口转为企业所在的城镇常住户口和享受商品粮供应。每个项目最高限额为二人。
华侨、港澳同胞在我市一次实际投资经营60万美元(市属八县40万美元)的非生产性项目,可允许其亲友一人由农村户口转为企业所在的城镇常住户口,和享受商品粮供应,凡一次实际投资额在120万美元(市属八县80万美元)者,准其在农村的亲友二人由农村户口转为企业
所在的城镇常住户口和享受商品粮供应。每个项目最高限额为二人。
由农村户口转为广州市区居民户口者,须提交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农村户口转入县城或圩镇居民户口者,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提交审批时应有核准的实际投资额的证明。
五、华侨、港澳同胞投资者的亲友,凡符合广州市劳动管理条例和符合该合资、合作企业招聘条件的,可优先录用一至三人。
六、华侨、港澳同胞投资者可聘请国内亲友充任其代表或代理人,代理关系必须由书面授权,并经过公证。受聘者如是我市的国家干部、工人、可按干部、工人管理范围,按停薪留职的有关规定,由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停薪留职手续。代表或代理人不属劳务输出的范围。
七、归侨、侨眷、港澳同胞亲属为介绍华侨、港澳同胞来我市投资作出成绩者,凡属合资、合作企业由我方给予介绍人一次性奖金;独资企业由我方洽谈单位发给奖金根据,客商实际投资额采取不同的比率:客商实际投资额为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千分之一发给奖金;

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发给奖金,但奖励金的金额一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一万元人民币。奖金在五千元人民币以下者(含五千元),由区、县、局审批。奖金超过五千元人民币的,须提交市亿政府审批。奖金发放的时间应在客商实际投资半年内完成。此外还可根据
情况由市、区、县政府给予精神奖励,如发给奖状等。
八、华侨、港澳同胞、归侨、侨眷、港澳同胞亲属提供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商品样品、农业优良品种及信息等,经区、县、局或市有关部门鉴定采用后在生产上确有明显成效者,采用单位应根据受益大小,发给奖状、表彰证书,并发给一百元至五千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金。个别有特殊
重要作用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更高的奖励。
九、对引进工作有贡献的归侨、侨眷、港澳同胞家属,要求通过往港、澳或出国旅游、探亲的形式继续进行对外经济活动,经区、县、局推荐,市统战、侨务部门加具意见,公安部门可给予优先批准。
十、华侨、港澳同胞赠送其亲属价值人民币二万元以下属自用的先进适用生产技术设备,按省的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免税进口。
十一、本办法适用台湾同胞在我市的投资。
十二、本办法由市侨办负责解释。各级统战、侨务部门有责任推动、促进本办法的执行。
十三、本办法如与中央有关华侨投资优惠办法有抵触者,则按中央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1984年10月24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函〔2008〕1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州属各企事业单位: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一月十六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坝州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州政府派出,对出资人负责,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监事会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管理。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州人民政府决定。

  监事会主席、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考察,报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按程序任免。

  第四条 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关系,承办州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二章 监事会的工作职责与内容


  第五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七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营运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八条 监事会一般每半年对企业检查1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事会开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四)企业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五)州人民政府、监事会管理机构要求报告的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一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检查报告》经州人民政府批复后,抄送州财政局、发改委、经委等有关部门。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特殊情况,也可以直接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十三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工作的责任人是监事会主席。

  第十四条 监事从有关部门、单位选拔任命和由企业职工代表兼任。从有关部门、单位选拔任命的可以专职或兼职,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为兼职监事。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监事会主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公道正派,忠实履行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了解企业特点,熟悉经济工作,具有本职岗位所必需的业务知识;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检查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专职监事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

  专职监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 兼职监事的产生:

  企业职工代表担任兼职监事,原则上参照专职监事的任职条件和要求,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监事会的工作方式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有权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检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和银行等有关部门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监事列席企业董事会,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主席可以列席或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州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重大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只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汇报检查结论,不能直接向所监督企业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企业主管和直接责任,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监事会成员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监事人选,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名,报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监事会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任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第三十条 因工作需要,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监事会主席、监事会成员可以担任一至多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在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接受企业的馈赠,不得在企业谋取私利。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严格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有关人员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列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州经委、发改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州财政拨付,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四十条 对已经派入监事会的国有企业,不再委派财务总监以及其他的财务监督机构、人员。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