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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的决定

时间:2024-07-23 02:39: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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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的决定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2005年12月6日由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通过的《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

株洲市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株洲市中小学贫困生救助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04〕13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中小学贫困生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工作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中小学贫困生救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株洲市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落实和完善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教财[2001]17号)精神,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和完成义务教育,巩固提高我市“普九”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本市范围内确因贫困尚未入学、辍学和面临辍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一)父母亲双方或单方亡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父母亲双方或单方下岗,家庭依靠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的;
(三)特困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学生;
(四)父母亲双方或单方常年生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五)因遭受严重的天灾人祸,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救助标准
对贫困学生的救助,依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不同程度,设立两个级别的救助标准。A级:免杂费、免课本费、适当补助寄宿生生活费;B级:免杂费、免课本费。
三、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株洲市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金申请表》。
(二)村委会或街道居委会签署意见,交学校审查后汇总上报。
(三)各县市区、城区中学根据株洲市中小学贫困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救助人数及金额,按照11的比例确定本级与市级救助对象及标准,并将市级救助对象上报市贫困生救助工作办公室。
(四)市贫困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城区中学的贫困学生进行核实审批,确定市级救助对象及标准。
四、救助金筹措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通过多种途径,结合社会各界捐助,筹措设立中小学助学专项资金。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50万元;市教育局每年从教育事业切块经费中专项安排100万元。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本级财政中、县市区教育局要从教育事业费中,每年安排专项经费,救助贫困学生。
(三)各学校收取的帮困保学费,必须用于贫困学生的“两免一补”,本学期未使用完可结转下学期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
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捐资助学中的作用。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募集和捐献的贫困生助学金,统一入市助学金专户,集中使用。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市贫困生助学工作办公室向贫困生的捐资,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纳税人凭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捐赠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
五、救助金管理使用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1、市政府成立株洲市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直机关工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残联、株洲日报社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归口管理全市的助学机构,制定实施助学办法,发动和组织社会各界的捐资助学,对捐资助学和助学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各县市区、有关学校也应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2、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主要负责筹集与管理助学金,审核和认定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制定和修改救助金管理办法,建立和保存助学资料。
(二)救助金的发放与跟踪
1、救助金一年发放两次,在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内完成,由市救助办公室按县市区、城区中学救助学生的数量与标准发放到校。
2、市救助办公室对所有接受救助的学生,建立专门个人档案,并责成有关县市区、学校跟踪调查救助金使用情况。
(三)建立健全助学金审计和监督制度
1、建立贫困学生助学金独立的会计、审计和监督制度。
2、市救助办公室根据救助名单直接将救助款下拨到各县市区、城区各中学,冲抵学生应交的费用。办公室每年3月和10月向救助领导小组报告助学金筹集和使用情况。
3、各县市区救助办公室设立本级助学金专帐,安排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4、救助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每学期救助的对象和金额。
5、市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助学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对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它事项
(一)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贫困学生救助的实施细则。
(二)高中阶段贫困学生的救助办法,由学校参照本救助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试行。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等关于印发《厦门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等


关于印发《厦门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银〔2003〕257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



厦门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试行办法》,现正式印发,请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各司其责。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厦门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

担保贷款实施试行办法



为帮助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解决创业过程中的资金困难,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联合下发的《下岗



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小额担保贷款是指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过程中因资金不足而向厦门市商业银行申请由财政出资予以担保



的小额贷款。市财政从再就业资金拨出专款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专户存储于厦门市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



用于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申请小额贷款的保证金。

第二条担保基金由市财政委托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运作,担保公司以担保基金为依托,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提



供担保。担保公司应建立担保基金专门账户单独核算。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三条贷款对象为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的、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对于合伙创业的,可由下岗失业人员共



同申请。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本市常住户口;

2、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3、参加再就业培训,或已取得相关培训证书,持有所投资行业所必需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4、创办的实体(指2003年1月1日以后新登记的)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所投资行业要求的其他证照;

5、在厦门市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6、具有一定的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所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还贷能力,申请时应提交相应的创业可行性分析;

7、自有资金须达到项目所需资金50%以上,已经投入的,应列出经核实的投入清单;已经落实的,提供申请人在厦门市商业银行的结算帐户证



明;

8、申请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第五条反担保措施。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提供一定的反担保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1、采取五户或五户以上联保方式,符合基本条件的、在同一街道(镇)的申请者,可按自愿原则五户或五户以上可组成联保小组,若其中有一



户未能按期还款、交息,组内其他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由具有担保实力的企业或自然人提供反担保的,应有质押物或质押凭证。

3、申请人有足值的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作抵押。

上述三种(反担保)保证方式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任选一种。

第六条贷款用途: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于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时,补充自筹资金不足部分。

第三章贷款及担保方式

第七条单个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万元,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创业共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



模,但对一笔小额贷款项目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八条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根据贷款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如需展期,借款人应提前一



个月向担保公司和厦门市商业银行提出申请,经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厦门市商业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



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小饭店、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第十条担保费为贷款本金的1%,按年收取。在正常贷款期内的担保费,由市财政按担保总额及期限向担保公司计拨;逾期贷款的担保费,由借



款人支付。

第四章贷款基本流程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

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人可向厦门市商业银行索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填写个人基本资料、项目可行性分析、拟贷款金额、期限、偿还方



式、(反担保)保证措施等,贴上本人照片并签名,并备齐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营业执照、再就业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等各项证照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贷款。

第十二条社区推荐。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请人的资格、反担保措施及报送的资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进行初审认定,填写受理时



间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同时,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公示核实后街道(镇)劳动保障事



务所在申请表签署推荐意见,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申请人据以向厦门市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采取五户以上联保方式的应由申请人自主编组,然后将申请书(原件)、各证照的复印件、联保分组表或第三者担保承诺书及抵、质押承诺书



(原件)等文书报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查。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审查厦门市商业银行放贷。

厦门市商业银行对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通过后向担保公司发出贷款意向书并移交申请人的各项资料。担保公司应对项目的可



行性进行复核,并对资料的完整性和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后即向厦门市商业银行发出担保意向书,并通知申请人前来签订担保协议书



、办理反担保手续。厦门市商业银行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小额担保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第十五条厦门市商业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第十六条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担保公司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厦门市商业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风险



控制措施并报经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十七条同一申请人只能获得额度内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八条担保方式为一般责任担保。其中:担保基金承担借款人未清偿借款本金的87%,厦门市商业银行承担3%,担保公司承担10%。

第十九条小额担保贷款出现风险后,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所在的辖区,由市、区财政按照60%:40%的比例分担相应的责任风险,通过年终体



制结算。具体细则另行制定。对于担保公司就担保基金以外代偿的部分,由市财政按规定予以审查核销。

第二十条由市财政局牵头,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商业银行及担保公司组成协调小组,对各机构间小额



担保贷款业务工作进行协调。厦门市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应协商制定小额担保贷款的专用合同文本,并报备市财政局。

第六章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贷款(担保)项目的签约和归档、项目的跟踪(包括必要的财务指导)、贷款(担保)项目



追索(代偿)、呆、坏帐的核销、项目的统计。

第二十二条厦门市商业银行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提供小额贷款业务报表。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负责督促检查厦门市



商业银行的贯彻落实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二十三条违约处理

厦门市商业银行应每逢1、4、7、10月上旬将小额贷款还本付息情况向担保公司进行反馈,厦门市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对拖欠本息者应及时催讨



,并通知有关联保户、(反)担保公司以外的担保人代为偿还。以抵、质押形式办理的贷款若超过规定还款期限,由担保公司、厦门市商业银



行负责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理、清偿;借款人和(反)担保公司以外的其他担保人都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可通过诉讼手段进行追偿。逾期3个月仍



不能追回的贷款,担保公司根据与厦门市商业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章担保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担保基金的来源包括:市级财政预算拨款、存款利息收入、社会捐赠及其他来源。

第二十五条担保公司以担保基金向厦门市商业银行进行代偿后,厦门市商业银行有义务协助担保公司继续向借款人和其他担保人追索及处理抵



、质押物,变现款项按1:2:7(即厦门市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担保基金)的比例进行分配,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担保公司每季度向市财政提供担保基金的担保、代偿和运作情况的统计表。

第二十七条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年度代偿金额/年末小额担保贷款余额)不得超过70%,对该限额以内、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



,由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负责对担保基金的管理进行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小额担保贷款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及市审计局应对这项工作进行必



要的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委托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执行期限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