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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关于解答魏如甫有关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函

时间:2024-06-23 10:11: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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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关于解答魏如甫有关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关于解答魏如甫有关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函

1952年10月20日,最高法院院长办公室

魏如甫同志:
前接今年8月4日来信,询问刘粉芝与段某请求解除婚约事件应如何处理?当经答复,并去函河南省人民法院洛阳分院查询。兹接他们今年9月22日法字第9号呈,说:“男方段永和确系偃师公安队战士,并非一般人民警察”。按照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今年2月7日致本院织字第341号函,凡是整编后县公安部队的人员,都应算入现役革命军人范围内,其婚姻问题的处理,应按现役革命军人问题处理。特再函知,并致敬礼。

附:魏如甫的来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同志:
现有一婚姻案件,请答复应如何处理:
刘粉芝(女)现年24岁,系一家庭妇女,住河南省偃师县第三区水牛清村,于解放前由父母包办,与本县段湾村段某订婚,订婚后男女双方均未相见,更未谈过话,偃师县于1948年解放,1951年男方提出要结婚,双方到区进行结婚登记,这时刘粉芝才第一次看到自己的对象,心内即不满意,提出因订婚是父母包办,不是自愿,拒绝按指印,不与结婚,要解除婚约,当时区上即允许双方可以退交婚书并各自将结婚礼物送回,因双方都离家较远,不能马上退回东西,就各自回家取东西,回家后女方即托人将婚书并男方所给之衣料两件一并送交男方家中,这时男方即拒绝接受,不愿退婚,区政府无法处理,即将此事上转到县,县司法科经两次审问,判决不准解除婚约,原因男方是现役革命军人,男方既不同意就只好判决不离。刘粉芝接到判决书后,依然不能使自己满意,就上告到河南省法院、洛阳分院,当时法院询问情况后,认为这种情形可以解除婚约,但未写判决书让刘粉芝回家等候消息,刘回家等候月余,不见法院回音,第二次又跑到洛阳,请求快些处理,这次的结果,是口头答复,说不准解除婚约,这样就算完案。男方的情形是这样:男方本人在本县解放后参加地方民兵,于去年调至县公安局任人民警察。偃师县司法科依婚姻法第十九条判决即: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同意:但刘粉芝是解放前由父母包办订婚,又未结婚,此条是否完全适用于这种情况,请指教。
刘粉芝因此事曾不顾邻里的笑话和家庭的阻拦,自己奔跑多日,但终究不能满意的解决,每苦愁无法,曾多次来信表示自己悲观失望,为防止意外事情发生特请根据上述情况尽快答复应如何处理。
我和刘粉芝是两姨姐妹关系,因在家时常接近,此事她因处于无奈,多次写信与我,我因对婚姻法有些地方不甚明了,又因关系妇女终身大事特写信询问,我本人现在中共抚顺市委党校工作。
魏如甫
1952年8月4日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国务院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一)国内首创的;
(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六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七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九条 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者主持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对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裁定。
第十一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其奖金来源,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从地方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授予的,从其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奖章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各级各类学校公办教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各级各类学校公办教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



关于各级各类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公办教职工因工负伤致残后的待遇问题,过去教育部未作全国统一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时产生许多矛盾。经商民政部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为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努力办好教育事业,更好地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教职工因工负伤,必须给予积极治疗。负伤致残教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凭县以上指定医院检查证明,按照原内务部《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并
按照现行残废抚恤标准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
二、因工评残办法,一律参照民政部门关于残废军人评残的现行规定和办法执行。
三、因工评残范围,按原内务部1951年4月29日内优字第6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因工评残的批准手续,由所在学校填报《教育事业单位人员因工评残审批表》,按隶属关系,报经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并发给“教育事业人员残废抚恤证”,由所在学校按批准的残废等级,定期发给残废抚恤费,列学校经费开
支。
五、伤残人员工作调动后,凭本人残废抚恤证和原学校证明,到调入单位领取残废抚恤费。
六、企业自办的各类学校教职工,如因工负伤致残以前是享受企业劳保福利待遇的,因工负伤致残后的抚恤待遇,也应按照企业的规定(即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1979年9月1日起实行。1979年9月1日以前,原在我党和人民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因工致残的公办教职工,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评残。现仍在各级各类学校工作的人员,按批准的残废等级,从批准之月起由所在学校发给残废抚恤费。现已调离学校工
作的人员,可向致残时所在学校办理评残手续,按批准的残废等级,从批准之月起由致残时所在学校发给残废抚恤费;如果原学校已撤销或合并,由撤销学校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或者合并后的学校负责评残,并按批准的残废等级,从批准之月起发给残废抚恤费。
各地区、各部门过去对学校公办教职工因工致残的待遇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197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