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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时间:2024-05-09 09:43: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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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韶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已经2006年8月14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韶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依法及时地做好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信访人对各县(市、区)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查的信访事项(以下简称复查);

(二)信访人对各县(市、区)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核的信访事项(以下简称复核)。

第三条 韶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复查复核工作。

市信访局是市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的有关职责,负责办理复查复核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信访人提出复查或者复核申请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不服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复查或者复核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信访复查或者复核的范围并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程序处理;

(四)在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出。

第五条 信访人申请复查的,应当提交《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和原受理单位对该信访事项的书面处理意见复印件;

信访人申请复核的,应当提交《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和县(市、区)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对该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以及原受理单位的处理意见的复印件。

第六条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或者《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有效证件及号码、家庭住址(或者工作单位)、联系方法;

(二)具体的复查或者复核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复查或者复核的时间。

书写《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或者《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可以委托代笔。委托代笔的,申请人应当签名确认。

第七条 信访人申请复查或者复核的,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提出,也可以直接到市信访局提出。

涉及多人就同一问题申请复查或者复核的,应当由接收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代表人提出。

第八条 市信访局收到复查或者复核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提出复查或者复核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即时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是指为了满足受理需要而必须补正的全部程序内容,不影响受理后为了实体处理需要而收集或者提交材料。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市信访局都应当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受理告知单》或者《信访事项复核受理告知单》,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第九条 复查或者复核申请受理后,由领导小组出具委托书,委托有关工作部门进行复查或者复核。

跨县(市、区)或者跨部门的信访事项,由领导小组协调有关县(市、区)或者部门进行复查或者复核。

涉及外省(市)的信访事项,由领导小组请示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与外省(市)协调办理。

第十条 进行复查或者复核的工作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不少于5人)进行复查或者复核。

第十一条 复查或者复核应当制作调查报告、会议纪要,查明事实,分清责任。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的复查或者复核应当向社会公告,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 经过复查或者复核,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的,应当予以维持;事实不清或者依据不足或者处理不当的,应当责令重新处理或者重新复查,或者直接变更原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

第十三条 复查或者复核意见应当自收到复查或者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并加盖专用印章,送达信访人。

送达复查或者复核意见时,送达人员应当要求信访人签字表态。信访人拒绝签字的,送达人员应当注明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信访人可以电话查询,也可以持《信访事项复查受理告知单》或者《信访事项复核受理告知单》到市信访局查询复查复核申请的办理情况。

规定期限届满,信访人还可以持《信访事项复查受理告知单》或者《信访事项复核受理告知单》到市信访局领取复查或者复核意见。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广东省政府请求复核。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信访人继续上访的,由受委托进行复核的部门或者市信访局给予解释。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经解释继续上访、反复上访的,各县(市、区)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立即落实防洪防淹井措施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立即落实防洪防淹井措施的紧急通知

安监总明电〔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8月16日至17日,山东省新泰地区两天集中降雨量达205毫米,引发山洪暴发,加之上游东周、金斗、重兴庄三个水库爆满溢洪,导致汶河东都河床冲垮,17日14时30分许,洪水进入西都曾用于煤矿井下水沙充填的沙井,并溃入山东新汶矿业集团华源有限公司(原张庄煤矿)井下。该矿立即组织井下人员撤离。经初步核实,当班下井756人,其中584人已升井,尚有172人被困井下。透水发生后,现场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了抢险指挥部,紧急组织武警官兵、水利部门及邻矿职工1000余人进行堵水;山东省政府紧急调集驻泰安部队以及淄博矿业集团、肥城矿业集团的救护大队及大型排水设备驰援。目前河道冲垮口有30余米,溃水量为24000立方米/小时,井下三个生产水平和排水设备全部被淹,失去排水能力。

  接到洪水淹井报告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立即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尽一切努力抢救井下被困矿工,科学施救,防止次生事故发生;要求各地加强防洪防涝防透水措施,严防淹井事故的发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已率领有关人员连夜赶赴现场,协助指导开展抢险救援。

  为认真吸取山东省新汶矿业集团华源有限公司“8.17”洪水淹井教训,进一步做好煤矿和非煤矿山雨季“三防”工作,严防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要立即对水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要查清塌陷区、废弃井口等与矿井的联通情况,并针对矿井受水库、河流等威胁情况,采取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疏导措施;填实废弃井口及井田内采煤和采矿塌陷区;煤系露头等部位有漏水现象的要做好基底防漏加固处理,防止地表水倒灌井下。

  二、要加强与气象、防汛等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雨季天气形势,加强汛情水害预测预报,对存在洪水淹井隐患的矿井,在大雨、暴雨期间要停工撤人,在停雨之后确认隐患已消除才能恢复生产。同时,要加强对井下排水设备的检修、维护,确保矿井排水系统完好可靠,严防淹井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进一步完善水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要配备满足抢险救灾需要的各种排水设备、物资和队伍,加强水害事故抢险的演练,确保抢险救灾工作能够及时到位,努力减少矿井水害事故的损失。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5日,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分别反映企业欠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现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作如下补充:
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仍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三、企业应对“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相应的调整,具体格式如下: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会工(或会商等)01表附表1
编制单位: --------年--------月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本月数|本年
| | |累计数
----------------------------------------|----|------|--------
一、应交增值税: | | |
1.年初未抵扣数(用“--”号反映) |1 | × |
2.销项税额 |2 | |
出口退税 |3 | |
进项税额转出 |4 | |
转出多交增值税 |5 | |
|6 | |
|7 | |
3.进项税额 |8 | |
已交税金 |9 | |
减免税款 |10| |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1| |
转出未交增值税 |12| |
|13| |
|14| |
4.期末未抵扣数(用“--”号填列) |15| × |
二、未交增值税: | | |
1.年初未交数(多交数以“--”号填列)|16| × |
2.本期转入数(多交数以“--”号填列)|17| |
3.本期已交数 |18| |
4.期末未交数(多交数“--”负号填列)|19| × |
----------------------------------------------------------------
编制说明:
1.本表“应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科目有关专栏的记录填列。
2.本表“未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
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有关记录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