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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感光材料废物管理试点工作会会议纪要的函

时间:2024-07-09 16:20: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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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感光材料废物管理试点工作会会议纪要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5〕347号




关于下发感光材料废物管理试点工作会会议纪要的函
  
重庆市、哈尔滨市、沈阳市、西安市、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及各有关参会单位:

  为推进感光材料废物环境管理试点工作,加强源头控制,明确感光材料生产者、经营者的污染防治责任,探索和建立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我局于2005年5月20日组织召开了感光材料废物管理试点工作会。

  现将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抓紧落实有关工作。

  附件:感光材料废物管理试点工作会会议纪要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4196.doc

  二○○五年六月七日



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政府令第52号


  《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28日起施行。

                      市长 雪克来提·扎克尔

         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行为,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的设置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广告设置地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户外广告设置地是指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交通工具等载体。
牌匾是指标识单位及商业经营场所名称的招牌、匾额。
牌匾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或设施设置牌匾的行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户外广告和牌匾管理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工商、建设、规划、公安、园林、民族宗教、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技术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地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合理布局,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牌匾设置应与建(构)筑物整体造型、楼体色调相协调。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及拍卖等方式取得。
第八条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等公共户外广告设置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使用权。投标人、竞买人不足三人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取得。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防碍生产或者居民生活,损害市容市
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三)利用行道树或占用绿地,有损绿化景观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载体。
第十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置地权属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计图、效果图;
(五)搭建户外广告架的,应当附具备设计资格的单位出具的技术和安全保证资料。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的申请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应携带本办法第十条第(一)、 (二)项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领《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人应持《申请表》并携带本办法第十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市市政市容行攻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手续;
(三)经审查同意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及登记的地点、时间、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应按规定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字号。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于到期日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期间,设置申请人应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应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拆除。
第三章 牌匾设置与管理
第十八条申请设置牌匾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二)牌匾设计图、效果图;
(三)搭建牌匾架,应当附具备设计资格的单位出具的技术和安全保证资料。
第十九条牌匾设置的申请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应持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向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乌鲁木齐市牌匾设置审批表》;
(二)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设置的,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注明设置具体要求;不同意设置的,核发不予核准通知单。
第二十条牌匾设置申请人应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检查,图案、文字显示不全或者污损、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牌匾,影响市容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发布户外广告未按规定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字号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期间,未发布公益广告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户外广告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腐蚀、陈旧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牌匾图案、文字显示不全或者污损、腐蚀、陈旧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拒绝、阻碍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人员及行政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人员及行政综合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28日起施行。

2003-7-25

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非队列编制职工管理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 劳动人事部 民政部 等


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非队列编制职工管理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2〕30号文件规定,把军队的内卫执勤部队、部分边防部队移交给公安部门,同全国现有实行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民警,统一组建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为保证这支部队建设的需要,现将武警部队非队列编制职工(以下简
称非编职工,不包括在公安编制内)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武警部队非编职工的劳动工资工作,在劳动人事部单立户头,由部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二、武警部队非编职工,在劳动工资制度、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方面,原则上按军队有关非编职工的规定执行。必须执行所在省、市、自治区或军区的规定时,由武警部队总队(以下简称总队)报武警部队总部(以下简称总部)备案。部队如情况特殊,需另作具体规定时,由总部商
劳动人事部确定。
三、武警部队非编职工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由总部统一向劳动人事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编报。经核准后,由总部逐级下达到所属用工单位,并抄送当地劳动、计划等有关部门。
招收非编职工要严格执行批准的招工计划,并按当地劳动部门的规定和部队用工单位的要求进行招工,不得超额,不准私招乱雇。
四、武警部队使用非编职工的范围主要是总部、总队机关和院校、修理厂(所)、招待所、幼儿园、军人服务社等单位。支队(含)以下部队,除修理所(队)外,一般不得使用非编职工。
五、武警部队非编固定工,在同一县、市的部队范围内调动,由单位之间协商办理;在不同县、市的部队范围内调动,在征得调入地区劳动部门同意后,即可调动。由部队调到地方和由地方调入部队,或在省、市、自治区的部队之间调动,应报经总队(含)以上后勤部门批准,并征得
调入、调出地区劳动部门同意后,即可调动。当地公安部门要准予落户。
六、武警部队列入国家劳动计划的非编固定职工(含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的长期临时工)退休、退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由总队(含)以上后勤部门批准;其经费和安置问题,按财政部、民政部(82)财事字第111号《关于军队干
部退休、军队无军籍职工退休接收安置和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武警部队非编职工的工资、奖金等,由武警部队支队(含)以上机关按照军队的办法分级管理。非编固定工的转正、定级和调整工资等,由总队(含)以上后勤部门按规定审批。
八、武警部队按照国家统计部门的规定,建立非编职工统计报表制度。各总队、支队和院校等单位,应按规定将非编职工统计报表报送当地统计部门。同时,逐级汇总上报总部,由总部汇总后,报送国家统计局、劳动人事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
九、武警部队各级领导机关,要加强对非编职工的领导,切实做好各项管理工作。要与当地有关部门经常保持联系,及时反映情况,汇报工作。各级人事、劳动、民政、财政等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和指导,印发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同时发给武警部队。
十、以上规定不适用于消防企业、事业单位。
十一、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武警部队非编职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总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订颁发执行。



198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