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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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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黔府发 〔2008〕 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贵州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遏制环境污染、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是指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环境违法案件采取向社会公示等办法,以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限期完成案件查处任务的监督工作制度。
第三条 对以下重点环境违法案件予以挂牌督办:
(一)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
(二)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环境违法案件;
(三)建设项目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环境违法案件;
(四)威胁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的环境违法案件;
(五)造成重点流域、区域的连片污染和工业园区集中污染的环境违法案件;
(六)环境违法行为人经多次行政处罚仍继续违法状态的环境违法案件;
(七)长期未进行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
(八)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案件;
(九)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第四条 挂牌督办坚持依法行政、层级监督、各部门协作联动的原则。

第二章 挂牌督办的主体

第五条 环境违法案件的挂牌督办分为省、市(州、地)、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挂牌督办,省、市(州、地)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挂牌督办。
第六条 挂牌督办主体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违法排污影响当地环境质量和群众健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市(州、地)环保部门联合监察部门挂牌督办;
(二)需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依法关停、取缔、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能力的,由市(州、地)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监察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三)前述二项所列环境违法案件,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四)污染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五)严重污染环境、影响群众健康,或者集中的区域性污染,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由省、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挂牌督办;
(六)下级人民政府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第七条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案情复杂、危害严重、遇到较大干扰和阻力的案件,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挂牌督办。
上级有关部门可以对下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而未依法办结的案件直接予以挂牌督办。

第三章 挂牌督办程序

第八条 环境违法案件的挂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公文处理程序向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挂牌督办建议及附属材料;
(二)挂牌督办机关审定后向有关单位下达《环保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
(三)公告督办案件名称、办理单位及其负责人、办理时限、督办负责机构及督办负责人、举报联系电话;
(四)督办负责机构跟踪监督检查;
(五)办理单位在期限内办理完毕的,申请验收;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七)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摘牌建议;
(八)挂牌督办机关审定;
(九)公告摘牌。
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环境违法案件,办理单位应当同时报请有决定权的人民政府向环境违法行为人下达限期治理任务。负责组织挂牌督办案件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限期治理情况纳入验收内容。
第九条 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的办理期限由挂牌督办机关根据环境违法案件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8个月。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经办理单位提出申请,由挂牌督办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办理单位必须在有关挂牌督办文件确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并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条 挂牌督办机关下达的《环保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规定下列内容:
(一)案件名称和主要情况;
(二)督办内容;
(三)办理单位及其负责人;
(四)办理标准;
(五)办理时限;
(六)报告方式和时间;
(七)负责对挂牌督办案件指导、监督、检查的环保专业机构及督办负责人;
(八)申请验收摘牌的方式、程序。
第十一条 办理单位自接到《环保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拟定办理工作方案报督办负责机构审查,督办机构应自接到办理工作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修改完毕,并交办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挂牌督办案件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办理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定期报告办理进展情况。督办负责机构及督办负责人应当积极开展指导、监督、检查,及时提请验收。
第十三条 下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案件,应当在下达《环保违法案件督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案件,应当在下达《环保违法案件督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每年12月31日前,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汇总报告当年本级政府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并抄送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汇总报告当年本部门联合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四条 挂牌督办机关不得将其督办职责交由下级机关代替履行。
第十五条 办理单位在督办期限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根据有关行政监察规定和《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启动追究程序,追究办理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章 挂牌督办的配套措施

第十六条 挂牌督办期间,发展改革、经贸等有关部门应暂停环境违法行为人除节能减排改造项目以外的新、改、扩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环保部门应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共同督促环境违法行为人整改、消除其违法状态。
第十七条 有关金融机构在审查环境违法行为人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强授信管理,并严格控制贷款发放,防范信贷风险。
第十八条 有关新闻单位应当对挂牌督办工作情况及时进行宣传报导。对监管不力、行动迟缓、不能按期完成挂牌督办任务的办理单位、行政违法行为人及相关责任人要及时予以曝光。
第十九条 挂牌督办案件违法行为人为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未按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要求消除违法状态,或者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按照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由有关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政纪责任。
第二十条 需要对环境违法行为人采取本章规定的限制性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发出《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协作建议书》,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并将有关协作情况及时函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局会同省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下发《关于实行飞行作业小时补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下发《关于实行飞行作业小时补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5月13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
原《空中作业飞行小时津贴暂行规定》(海劳〔88〕440号)的津贴水平已与目前的工资、物价水平不相适应。为改善海监飞行人员福利待遇,调动海洋监察飞行人员工作积极性,保证海监飞行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关于实行飞行作业小时补助的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具体《飞行作业小时补助发放细则》随即下发。

关于实行飞行作业小时补助的暂行办法
根据我局海监飞行实际情况,为改善飞行人员待遇,参照有关部委规定,制定如下办法:
一、享受补助人员范围:
中国海监航空大队飞行中队人员,东海、南海分局监测中心遥感室人员。
上述人员参加海监飞行时事受飞行作业小时补助。
二、补助标准:
飞行作业小时补助标准为25元/人/小时。
符合下列其中一条的,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每小时增加5元(最多增加5元)。
(1)年龄45周岁以上者;
(2)行政职务副处以上者;
(3)技术职务高工以上者。
三、临时上机参加飞行人员的补助:
享受补助范围以外其他国工作需要参加飞行的局内人员,参加海监飞行时享受临时飞行作业小时补助。标准不得高于飞行作业小时补助标准。
四、发放补助办法:
1、飞行(临时飞行)作业小时补助金额,按飞行人员实际飞行时间核定,可累计为小时计发。
2、补助的报领凭单和报领办法由分局财务处制定。
3、临时参加飞行的人员,飞行作业小时补助由飞行所在分局计发。
4、补助必须根据工作表现、完成任务等情况,按《飞行作业小时补助发放细则》进行发放,不许平均分配。飞行作业人员没有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或造成责任事故者,可减发或停发补助。
五、此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空中作业飞行小时津贴暂行规定》(海劳〔88〕440号)即行废止。
六、此暂行办法由国家海洋局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质综函[2005]2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浙江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做好2005年全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我司制定了2005年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2005年工作要点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部党组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建筑业改革与发展工作。

  工作思路:

  要始终贯穿一条主线,推进形成两种机制,紧紧抓住三项重点,重视提高四种能力,抓好五个薄弱环节。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为主线;推进形成建筑市场自行调节机制和各方主体自我管理机制;紧紧抓住城市公共安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三项重点;积极培育并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监管能力、行业发展形势分析能力和工程技术发展引导能力;突出抓好改善建筑农民工作业环境、农民工生活环境、农民工就业环境、农房建造质量安全和农村抗震安居工程五个环节。

  工作任务:

  一、建立城乡建设综合防灾体系,保障公共安全

  1、切实履行部安委会办公室职责。推动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建设部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起草制定《建设部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预防、处置工作程序》。

  2、全面动员布置城乡建设综合防灾工作。组织召开“全国城乡建设综合防灾工作会议”,研究制定《城乡建设综合防灾指导意见》,建立城乡建设综合防灾技术标准体系。

  3、提高建设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抓好落实建设系统工程质量安全、城市地铁、供气、供水、桥梁等重大事故、破坏性地震和反恐怖工作应急预案,研究建立应急管理指挥协调信息系统。

  4、强化地铁安全监管力度。进一步贯彻落实九部委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地铁安全联络员制度,制定下发《地铁运营安全督查技术要点》,进行地铁安全督查,组织地铁设计施工技术风险研究和评估工作,召开地铁设计施工技术风险研讨会,研究制定《地铁建设技术风险控制导则》。

  5、加强城市和村镇的抗震防灾工作。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调研工作;认真总结村镇抗震防灾工作,开展村镇抗震防灾政策、技术研究与试点工作,加强技术指导、服务;指导城市地震重点监视区开展抗震设防普查,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检查。

  二、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保障农民工生命安全

  1、落实控制指标,切实遏制重大事故发生。指导各地制定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2、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规体系。将原有的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施工现场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等三个部令合并修订《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并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改完善《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体系》,继续推动在编、待编技术规范的编制和报批工作,指导各地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和技术标准。

  3、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一是针对全国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组织专项检查并召开总结会议。二是制定出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导则》,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监管行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责任,组织开展层级监督和专项整治活动,并指导各地强化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执法力度。三是与卫生主管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切实保护农民工身体健康。

  4、健全各项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一是继续强化已经建立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安全生产预警制度、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制度、重大事故约谈制度。二是结合已发布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在大中城市推行建立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辩识和监控制度,做为遏制重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三是继续深入推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并通过做好阶段性调研总结和经验推广工作,明确下一步工作方向。

  5、夯实基础工作,改善安全条件。一是以推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为主线,全面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并出台相关指导意见。二是制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落实各方在保证和监督安全措施费用使用方面的责任,指导并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三是继续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督促企业按规定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生产专职人员。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强化对一线操作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基本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救护基本知识的培训教育。

  三、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创新模式突出重点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规体系。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保证为社会提供公众满意的公共工程产品。出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质量监督人员素质和执法能力。出台《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和检测行业的发展。

  2、开展全国工程质量大检查工作。开展以大型公共建筑、市政桥梁和住宅工程为重点的工程质量大检查,对各地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城市桥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3、加强薄弱环节的质量监管,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建立村镇建设质量安全联络员制度,积极指导各地落实《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危改工程管理的意见》,统筹城乡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合部村镇办召开村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座谈会。出台《滑坡崩塌多发区城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导则》,防止或控制由于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切实防范高切坡垮塌事故发生。

  4、加强关键环节监督,强化建筑节能。重点抓好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的节能,组织部分骨干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节能技术强制性标准培训,指导审图机构严把施工图设计审查关。召开各地建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落实建筑节能标准座谈会,从建筑材料进现场检测和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加强节能监管工作,并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

  5、创新管理模式,实行差别化管理。指导各地整合监管资源,积极推行巡查制度和差别化管理,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落实,对企业业绩、信誉、工程质量保证能力不强的,要进行重点监督,并强化不良记录管理。

  6、推进工程质量保险,控制工程技术风险。加强技术风险管理,与有关部门联合出台《推进工程质量保险的若干意见》;加强对十个试点城市工作的指导,总结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经验;加强对地下空间技术风险特别是地铁建设技术控制研究。高度重视工程全寿命周期内的质量安全,研究工程全寿命周期质量安全观测鉴定和控制机制,开展制定《工程安全性鉴定管理办法》的调研。

  7、加强三类企业质量管理的基础性建设。颁布实施《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标准》、《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标准》和《工程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标准》,强化勘察、设计、施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

  四、加快建筑业改革与技术进步,推动建筑业增长方式转变

  1、继续推进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制定出台《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分类指导中央和省属大型国有建筑业企业的改革。颁布《中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研究报告》(2005年版)。

  2、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作。研究提出改善建筑业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生命安全、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农民工服务的工作体系的政策建议和意见。

  3、培育发展工程咨询服务体系。起草制定《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工程咨询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积极培育发展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工程咨询服务机构。

  4、开展技术进步示范引导。制定或修订《设计专有技术评定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工法管理办法及编写导则》;推广应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版),指导各地申报第五批示范工程。

  5、召开全国工程建设技术创新工作会议。起草《加快工程建设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建筑业企业技术进步指标体系,研究制定建筑业安全生产十项新技术,并开展推广节能技术、清洁生产技术、循环利用技术的前期研究。

  6、召开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表彰和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勘察设计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生产经营体制改革的经验,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勘察设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五、加强党风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质量安全工作

  1、认真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动员、精心准备、认真学习、深入思考,按照部党组统一部署,把各阶段的学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2、治本抓源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按照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及建设工作会议部署,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强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治本抓源头,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3、实行党风廉政和业务工作“两同时”措施和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加强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对交由地方开展的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加强对委托协会、学会开展的评优评奖工作的监管。

  4、加强工作作风建设,依法行政、执政为民。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研究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对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和指导。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指导,将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推广先进典型和示范工程经验,不断提高全行业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提高城乡综合防灾和应急能力。